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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启动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 最高奖补500万元

来源:大众网   作者:刘宇昕   2016-12-21 15:57:00

关键词: 青岛;创业;示范基地

  大众网青岛12月21日讯记者 刘宇昕)21日,大众网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2016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和评审认定工作。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最高奖补500万元。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最高奖补500万元
  2016年度将评审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15个。《通知》规定,2016年,全市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15个,其中市级综合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10个,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5个,具体数量可相互调剂。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总量如超过15个,按照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选取认定;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总量如不足15个,按照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实际数量予以认定。
  对市本级直接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市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奖补期限为3年。其中,评估认定后第一年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以后每满1年根据评估复审结果给予50万元基础奖补和最高50万元的绩效奖补。
  对从区(市)级推荐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由区(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奖补期限为3年。市财政另外给予区(市)最高300万元奖补,其中给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最高200万元奖补,其余100万元专项用于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
  高校毕业生创业者超过50% 可申请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需具备的条件。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12号)有关规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具备场地保障功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租金减免、水电暖费用补贴、宽带等扶持;应具备创业孵化功能,能够组织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入驻,并通过系列创业服务推动创办市场主体,入驻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就业。应具备创业服务功能,有为创业者提供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综合创业服务;应具备市场推广和事务代理功能,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开展法律、会计、金融、企业管理等。另外,还需具备下列认定条件。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1.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 4000平方米以上,对入驻新技术研发应用、文化创意等创业实体占入驻实体总数达到80%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最低放宽到3500平方米。2.入驻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8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00人以上。3.创业孵化基地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5%;从认定起,每年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70%;认定满2年后,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15%,认定满3年后,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30%。
  市级创业示范园区:1.入驻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实体8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600人以上。2.创业园区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从认定起,每年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80%;认定满2年后,入驻创业实体总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认定满3年后,入驻创业实体总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3.具备创业指导条件,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和创业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
  其中,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创业实体中,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所占比例超过50%的,可申请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
  申报工作截至2016年12月31日 逾期将不再受理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流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成立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认定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原则,评审认定工作分申报、初审、集中答辩、实地勘验、公示认定五个环节进行。评审认定实行百分制,集中答辩占50%,实地勘验占50%。
  申报环节,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实,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名义正式行文,提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其中,对市直部门(单位)、行业领军大型企业、驻青高校等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直接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申报工作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初审环节,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市推荐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区市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对市直部门(单位)、行业领军大型企业、驻青高校直接推荐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核实,出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资格审核意见。经初审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规定条件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集中答辩环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成立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专家组(简称评审专家组),由评审专家组组织开展集中答辩工作。集中答辩分市级综合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两组,采取专题片或幻灯片汇报、专家组现场提问的形式进行。答辩结束后现场赋分,答辩全部结束后现场公布成绩。每个区市(含高新区、保税区)指派1名观察员,全程旁听。
  实地勘验环节,由评审专家组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实地勘验工作,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集中答辩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对其发展潜力进行预评,形成实地勘验报告。
  公示认定环节,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集中答辩、实地勘验成绩,根据综合得分进行排名,提出评审意见,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对拟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候选单位,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青岛就业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认定为“青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岛创业示范园区”或“青岛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岛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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