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人!城阳女子刚说怀孕 所在公司就让她辞职
来源:大众网-半岛客户端 2016-11-02 11:02:00
半岛记者 孙桂东 实习生 郭田
11月1日,赵女士拨打半岛热线电话反映称,她在今年3月份怀孕,将这件事告诉公司的第二天,公司就要求其主动离职。但是,她坚决不同意,一直熬到8月份待产时,却发现被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律师称,女职工怀孕可调整工作,但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015年9月,赵女士到青岛双元路某绒织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仓库库管的职务,在2015年12月公司开始给缴纳职工社保,当时每月的工资为2600元左右。今年3月份,赵女士检查出怀孕后,她便将此事告知了公司,但是公司在第二天便通知赵女士,希望她主动离职,“当时公司就说,我要是主动离职的话可以给我补发一个月的工资,但要让公司解聘我的话,就什么也没有了。”赵女士这样说道。
赵女士不同意公司的决定,于是公司将她的工资降为了原来的一半,也就是1000元左右。不仅如此,公司还故意给她安排重体力劳动,包括刷油漆等有危害性的工作。今年8月份,赵女士到了生产时期。8月12日,赵女士回家待产,20多号去医院生孩子的时候却发现医保卡已经不能用了,才发现公司从8月16号的时候已经没再续交医保,赵女士已经被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赵女士申请了城阳区劳动仲裁。
11月1日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青岛某绒织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先生,赵先生说,赵女士当初进入公司工作之前便有几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因为劳动保险必须连续缴纳一年才行,所以当时她就是想让公司为她垫付之前没交过的低保。而且赵女士当时入职没多久就怀孕了,却没有向公司说,直到今年三月份的时候才向公司说这件事。随后,记者又电话联系了该公司厂长彭女士,彭女士说:“我只是普通员工,不知道这件事,不太清楚,再说这件事找劳动局解决就行了。”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亮说,我国一贯重视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早在1988年,第9号国务院令就公布施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28日,第6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不仅对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明确,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如女职工怀孕,则依据上述规定,可安排其他能够适应或减轻劳动量的岗位,但不能降低其工资收入。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建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赵勇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