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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 排污单位9月5日前申请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徐杰   2016-08-18 13:55:00

关键词: 办法;申请条件;单位;医疗废水

  半岛记者 徐杰 报道

  半岛都市报8月17日讯 17日,记者从青岛市法制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城市,青岛市7月5日已实施《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请排污许可证手续。据悉,各排污单位应于9月5日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新的管理办法为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奠定了基础,将原来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进行自由流通。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法规和相关要求,对排放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放固体废物等污染源暂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具体分类包括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借鉴环保部和各省市通行的做法,我们将排污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标准和总量均实施许可;另一类是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只实施排放标准即可。”工作人员介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公布,初步统计重点污染源单位共188家。

  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现有的排污单位,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环保验收,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均满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办法》实施后,各排污单位应于60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从7月5日实施新的管理办法,相关排污单位需要在9月5日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怎样的流程?据介绍,首先排污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环保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并记录在案;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应当予以公示。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此外,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环保部门重新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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