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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企业带上“紧箍咒” 排污需有偿持证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6-08-17 16:27:00

关键词: 青岛;企业;排污

  大众网青岛8月17日讯记者 李敏)8月17日,青岛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青岛市排污权将以排污许可证形式确认,明确排污种类、数量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并可进行市场交易。
  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4年12月,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等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将青岛市列为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城市,我市是唯一被列为试点的副省级城市。
  依据《指导意见》,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共27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许可程序和要求、日常监管、信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的核心目的是规定范围内的有固定污染源,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请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之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在批准过程中会依法依规根据排污单位情况和环保要求严格把关,而且未经批准乱排污的行为必然要受到严厉惩处。
  《办法》明确细化了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制度。一是明确环境保护部门职责。排污权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二是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排污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有限额要求,对企业来说是“紧箍咒”,超过要处罚;三是排污许可证是基础载体。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权予以确认。
  《办法》将原来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进行自由流通。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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