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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可申请先行垫付 青岛市出台实施细则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肖玲玲   2016-08-11 14:55:00

关键词: 先行支付;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

  半岛记者 肖玲玲 报道

  半岛都市报8月10日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下发,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和相关细节,细则自2016年8月5日起施行。个人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我国《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垫付,但具体的操作细则一直难以明确。

  此次,青岛市出台细则,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几类情况和具体条件,其中,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此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①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②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③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④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细则中指出,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细则中指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偿还。用人单位逾期未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 

  据悉,该细则自2016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5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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