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购物将有新"护身符"
来源:青岛晚报 2016-08-10 08:44:00
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让不少消费者遭遇“维权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本月5月开始公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类似的问题将迎刃而解,市民网购将有新的“护身符”。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王伟
不影响“商品完好”就能退
退货麻烦是不少消费者网购时的一大困惑。消费者退货时,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商品完好,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我就碰到过这种情况,买的口罩不合适,但是商家以我已经拆封为理由不予退货。 ”市民周女士说。记者随机采访了解到,不少市民都曾遇到此类情况。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提出,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
该条例明确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该条例拟规定,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情况,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市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家如果对消费者拆封的商品拒绝退货,消费者的查验权、使用权就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甚至被剥夺了。
未经同意不得推送商业信息
网购后,不少消费者会不时收到网店商家推送的广告信息,有些是短信,有些则是推销电话。周女士告诉记者,作为网购达人,自己经常收到一些网店的短信,推送相关的优惠信息,“网购时家庭住址、个人电话在商家那边都是透明的,有时也觉得这些隐私信息很不安全。”市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没有十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使得一些商家会借机让消费者用个人信息填很多“三包”协议,而后随意传播,让消费者苦不堪言
对此,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的,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
拒不处理缺陷商品或被停业
商品出现问题时,生产者一般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但也有不少产品召回不及时的情况。此前宜家未及时在中国市场召回"问题柜子"也引起社会关注。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缺陷商品、服务的召回主体,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条例还明确,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关于前段时间出现的"易道"预付消费难退款等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取得相关许可,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相关规定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2、建立消费者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消费者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4、自行或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或者先行赔付制度。
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若未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控制度,或者在发现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时未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且未及时采取措施阻止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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