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可获多项扶持 个人自愿申请
来源:青岛早报 2016-08-07 07:42:00
早报讯 为了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培养造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人才,促进农民创收和农业经济发展,我市近日制定《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个人自愿申请审核认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市)政府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益性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培训。支持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培训。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应当由个人自愿申请,村、镇审核,由区(市)农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认定等级标准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录入国家信息库,并建立统一的档案。
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5倍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和返乡创业人员等;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中成效突出的人员;在带领、指导、服务农民增收致富和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示范带头作用显著的人员。
新型职业农民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
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种植养殖标准化创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农机购置补贴与农机作业补助、土壤污染防治等财政支持项目,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新型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新型职业农民创办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符合条件的,依法免征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此外,在帮助拓宽融资渠道、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多方面,也将获得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
友情提示:
两种途径反馈意见
《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农业信息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者青岛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南区燕儿岛路10号凯悦中心2810室,邮编:266071,邮箱:qdnyfgc@163.com)。 (记者 于顺)
责任编辑:李敏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