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连续10年提高失业金标准 调至每月1000元
来源:青岛早报 2016-08-05 07:59:00
早报讯 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省17城市全部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青岛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50元上调至1000元。这是我市自2007年至2016年第10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每人每月1000元
《通知》指出,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结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综合考虑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待遇,使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中,我市和济南、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威海7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从每人每月950元上调至1000元。枣庄、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临沂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从900元上调至950元。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从850元上调至900元。
缴费满一年才能领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对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为:(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5种情况停领待遇
根据青岛现行的政策,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实现就业,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将被封存,待再次失业后才能按规定予以重新计发。因此,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金就会封存,而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又重新就业的,对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被封存的失业保险金,只有在本人再次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时,封存的失业保险金和再次就业时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记者 徐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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