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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实施: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必须"三同步"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吴帅   2016-07-25 07:29:00

关键词: 条例 配套设施 建设条件 住宅小区 住宅建设

  早报讯 配套设施建设滞后是当前房地产开发管理亟需解决的问题,《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于本月起正式实施,同之前的《条例》相比,新《条例》强化配套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三同步”,旨在解决开发项目配套滞后问题,保证购房者在接房后能享有基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给购房者吃一颗“定心丸”。

  把“源头”:

  配套纳入供地方案

  完善的配套设施是小区舒适居住的必要条件,虽然近年来我市一直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但是部分新区由于道路、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均在建设中,无法满足项目使用要求,造成部分项目交付后,居民出行困难等问题。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新《条例》规定,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产权界定以及建筑节能要求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应当作为编制供地方案的前提条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内容。既确保项目具有开发建设的基础条件,也通过合同约束开发企业执行建设条件,保证了项目配套完善。

  把“进程”:

  配套与住宅“三同步”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都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的交付。配套设施既可开发企业自行建设,也可政府部门组织建设,为保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新《条例》对双方都作出了要求:对开发企业,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制定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方案载明开发期数、开发进度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时序和进度要求,拟定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通过企业、政府部门相互配合,促进配套设施顺利完成,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把“交付”:

  配套完成情况需公示

  基础设施配套是居民居住的最基本条件,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等,任何一部分未完成都会导致整个项目无法交付。新《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取得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通过备案、公示制度,保证了购房者在接房后能享有基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把“移交”:

  明确配套设施用途

  为提升开发项目使用功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新建小区均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医疗卫生、体育健身、行政管理等。由于配套设施未建成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因此大部分小区均能建成,但建而未交、交而未用或改作他用等情况却一直存在问题。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权属证书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用地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进行了明确界定。(记者 吴帅)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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