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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明确产权界定:公建配套改他用最高罚50万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崔 武   2016-07-25 07:25:00

关键词: 公建 产权界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 配套设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报讯 为提升公建配套设施管理力度,日前,我市出台新规,明确公建设施产权界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改作他用或拒不移交,开发企业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新建小区公建配套包括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社区养老、行政管理等用房,由于配套设施未建成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因此大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均能建成。但建成后的使用却成了一个大问题。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公建配套设施不像住宅、商业一样出售到个人手中,产权界定明确,常常被开发企业挪作他用或是建而不用,这就造成了两个后果。“首先是降低了业主自身的生活舒适度,其次,业主需要到项目外满足相关需求,又影响了外区域的公建配套使用安排。”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新规采取了两方面约束。一是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配套设施的权属证书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公建配套;二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用地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于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改作他用的,或拒不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开发企业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有力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规还将公建配套要求纳入供地方案。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产权界定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这些意见应当作为编制供地方案的前提条件,并写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这样既可以确保项目具有开发建设的基础条件,又可以通过合同约束开发企业执行建设条件,保证了项目配套完善。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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