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投工伤保险 今年新建项目全覆盖
来源:青岛早报 2016-07-07 08:40:00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建筑业 “同舟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21号),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从7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建筑业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2016年要实现新建建筑业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今年新建项目要全覆盖
据人社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专项行动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进行的,是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的重大举措。在这次专项扩面行动中,各区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把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任务,通过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逐步实现建筑业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其中,2016年实现新建建筑业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重点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记者采访了解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把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从快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及时按规定拨付有关待遇。
如果建筑业企业有工伤保险相关问题需要咨询,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www.qdhrss.gov.cn),也可拨打市人社局政务服务热线电话12333咨询,或拨打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电话86010852咨询。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很划算!
费率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 远低于建筑业职工的1.1%费率
我市要求建筑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远低于建筑业职工的1.1%费率,对建筑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来说,这项规定“很划算”!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了解到,作为保障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 “同舟计划”,该政策涉及全市所有在建和新建项目。统计显示,我市去年各类单位工伤认定数量近9500人,全年支付各类工伤待遇4亿多元。
【参保范围】
所有建筑企业须参加工伤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据介绍,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 (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征缴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从1.1%到1.5‰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远低于建筑业职工的1.1%费率。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工伤发生率和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其中,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项目投工伤期限更灵活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务于项目竣工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
建设项目晚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工伤保险终止时间根据原工期顺延。
建设项目延期的,总承包单位务必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其中,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需要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并按追加工程造价的1.5‰补交工伤保险费。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期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工伤待遇】
核算待遇以工资为基础
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伤待遇以本人工伤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受伤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用人单位、工伤农民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保手续】
办理参保带齐6种材料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施工企业需先到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青岛市 年 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及复印件;
6、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及复印件。
直接上网办理参保人员增减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建筑业企业可开通网上业务办理,通过外网办理各种手续。申报时,建筑业企业可从市人社局官网下载或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承诺书》,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向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开通网上业务办理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
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可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加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青岛市 年 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式二份);减少人员的,因解除合同的提供 《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原件及《青岛市 年 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式二份);其他原因减少的,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为意外“兜底”
市人社局提醒企业应考虑职工利益及时参保
市人社局提醒企业负责人,应多考虑职工的利益,有的工伤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若没有工伤保险,仅靠一笔私了的钱不一定够用。从长远来看,工伤还会影响工人的生活质量,如果是工亡,通过工伤保险能获得60多万元的补偿,还能获得家属和子女的供养,相比之下,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个人利益更能获得“兜底”保障。
李某是青岛某建筑施工队工人,在建设工地从事塔吊操作工作。2016年5月5日晚六点,下班回宿舍途中,被一出租车撞伤,造成小腿骨折。经工伤和鉴定绿色通道,被认定工伤,鉴定级别为工伤10级。由于李某所在的建筑工地由总承包单位参加了青岛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按项目),因此,顺利报销了相关医疗费,并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领取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约3万余元。
2015年4月28日下午,彭某在建筑工地上突然昏厥,在被送往医院途中停止了呼吸,彭某所在单位将有关情况电话报告了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据调查,彭某年龄43岁,是整个家庭的顶梁柱,母亲现已七十高龄,孩子年仅13周岁,妻子早年下岗后,彭某就独自承担起整个家庭的重担。猝死当天,彭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按照规定,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余万元。此外,其母亲和孩子每月还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母亲可享受终身,孩子可享受至年满18周岁。
王某在建筑工地上从事瓦工工作,2016年4月25日,因被跌落泥块砸断左小腿,经鉴定为工伤9级,根据规定,王某除了可以报销医疗费之外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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