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 困难企业可暂缓缴存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2016-07-05 14:18:00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月4日在青岛政务网上发布通知,山东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上限调整为12%。记者了解到,根据最新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的《关于贯彻建金〔2016〕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市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记者查阅了过去标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困难企业可暂缓缴存
而这次调整以后,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统一了。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青岛市自7月1日起,相应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上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调整为12%,单位可以自行在5%~12%范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不得超22381.50元
2016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201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通知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做出了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青岛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在缴存上限也作了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俊达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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