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遇事故算工伤要看哪个家 两因素是判定核心
来源:青岛早报 2016-06-20 10:01:00
工伤保险事关每一名职工,但很多人认为“工伤”距离自己很远,甚至发生伤害后,毫无工伤认定的意识。诚然,工伤认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不乏因看法不同而对簿公堂的案例,许多看似擦边球的伤害案例,实则在工伤认定中都有章可循。为了让职工了解工伤保险,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青岛早报推出系列宣传报道,通过工伤认定案例、工伤保险政策的讲解,解答职工心中的疑惑。
很多人都知道,《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畴。这与“回家”一词产生了纠葛,既然是上下班途中,那不就是回家吗?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关键要看回哪个“家”!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一名职工下班后回家时,遇上了车祸,且并非主要责任,可在工伤认定中,他却被拒绝,这让很多人难以理解。记者采访市工伤认定部门负责同志,有理有据进行分析,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到底怎样才能认定为工伤。
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城阳区某车桥公司职工刘某,某天早晨7时下夜班回到租住地收拾东西后,8时左右又从租住地驾驶摩托车回莱西市老家,当日11时30分在莱西市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次要责任。事后刘某向车桥公司提出工伤申请,车桥公司不承认刘某的工伤。刘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刘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受伤,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刘某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经上诉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定不予认定为工伤。该款规定的内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有条件看似符合法规
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案件的主要分岐是刘某下班后回到租住地,而后驾驶摩托车返回莱西市老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职工一方认为,刘某在莱西市老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这条规定,应当认定刘某为工伤,“下班途中就是回家的路上,回莱西老家应该符合条件才对。”职工方这样认为。
但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交通事故中受伤,并不是在合理的路线、合理的时间内,应属于探亲途中,因而不应该认定刘某为工伤。
“家”是住所而不是老家
反对认定的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下班途中。刘某自工作后,一直租住在公司附近一个村庄居住,日常下班后均回到该租房中居住。刘某的租住地与公司之间的路线应视为平时上下班的路线,而刘某在莱西市老家发生交通事故不是上下班途中的路线,应当不予认定工伤。
第二个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合理的下班时间。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距离7时下班时间,已超过4个半小时。而刘某的租住地与公司之间大约500米左右,从发生交通事故时间看,不是合理的下班时间,应当不予认定工伤。
一个是“家”的概念如何确定,这影响路线,该案件认为是固定住所而非“老家”;一个是下班的合理时间,相隔4个半小时,远远超过了回住所的时间。
最终认定这是探亲途中
城阳区工伤认定机构认定,这起伤害为非工伤。对“家”的概念,城阳区认为租住房应为上下班的固定居所,且发生事故时间并非是正常下班时间。因此:刘某在莱西市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应属于探亲途中。
刘某对工伤认定机构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后,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也是如上所说。“我们平常所说的回家回家,在这个案件中需要做区分,重点是上下班途中,而不是‘家’这个词,所以要分清楚哪个家才行。”市工伤认定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个判定是十分明确清晰的。
遇到交通事故首先要报警
专家分析,从刘某的案件来看,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日常的居住地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路线。因为职工上下班是一个规律行为,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确定自己的上下班出行时间,而异地探亲一般不属于日常上下班的范畴,职工下班后再从居住地回家或者从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驻地是探亲假期的结束,并非是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一定要报警,这个非常重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报警,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报警而未报警的,工伤认定过程可能会因事实不清或重要证据缺失而中止,或者无法认定为工伤。
参保工伤职工个人不缴费
全市240万人参保 是用人单位的硬杠杠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各类型保险中历史最悠久范围最广泛的险种。我市是全国率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城市之一。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达到240万人,已经为10.2万人支付工伤待遇25.5亿元。职工如果想了解更多工伤保险信息,可登录市人社局官网(www.qdhrss.gov.cn)查询,也可拨打市人社局热线电话12333咨询。
工伤保险功能“三位一体”
1995年8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不仅为我市建立起新型的工伤保险制度,同时也为国家2004年出台《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提供了参考。
特别是2010年,《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我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特别是国家人社部将我市确认为全国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后,我市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这项保险职工不缴费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0月1日,我市还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实现了工伤保险政策职业人群的全覆盖。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进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费率执行国家标准
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称,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按照政策规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目前,我市用人单位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 、0.9% 、1.1%、1.3%、1.6%、1.9%执行。
今年我市还将出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发生率情况,上调或下浮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激发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
十种情况可以确定是“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新《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政策问答
1、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全员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劳动报酬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是指该单位所属行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目前我市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是0.2%、0.4%、0.7%、0.9% 、1.1%、1.3%、1.6%、1.9%。
3、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如何缴纳?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职工的工伤保险权利有哪些?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5、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全员足额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其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齐。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后,待遇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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