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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出车祸不慎撞死人 检察院介入追究刑责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徐美中   2016-06-20 09:57:00

关键词: 道路 刑责 撞死人 小区业主 小区居民

  晚报讯 小区里开车撞人,算不算交通肇事?昨日,记者从市检察院官方微信获悉,经市北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并提起公诉,陶某交通肇事一案尘埃落定,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小区开车孩子卷进车底

  这起交通肇事案事发于2014年8月27日上午。陶某在市北区某小区内驾车行驶时,不慎将两名儿童卷入车底,并致其中一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同年11月10日,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以陶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案件移送市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发现,由于交警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陶某案发时并非在道路上行驶,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刑警部门对于案发地点是否属于“道路”存在分歧,因此没有为该案出具事故认定书,致使认定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出现瑕疵。而这一争议导致的另一后果就是,办案进程受累一再拖延。为使案件得到准确定性,办案检察官深入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并走访小区居民,发现发案小区并非封闭式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唯一出入小区的大门平时开放,未设置保安守护。虽然小区停放的车辆基本为小区业主所有,但并未限定社会车辆的出入。

  检察院介入追究刑责

  “刑法虽然未对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做出限定性规定,但是根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发案小区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所以该小区的道路具有公共属性,案发地点应属于道路。犯罪嫌疑人陶某的行为属于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应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办案检察官及时将调查情况、事实分析及结果认定,向交警部门作了通报,依法督促其出具事故认定书。最终,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市北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赔偿了受害人家属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法院遂作出从轻判决。(记者 徐美中)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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