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释期内盗窃 胶州天网锁定抓获嫌疑人
来源:大众网 作者:高玉清 2016-05-30 17:30:00
关键词: 男子;假释期;盗窃;天网
嫌疑人在指认现场。
站前大道惜苑路南卡口拍到嫌疑人驾驶车辆。
大众网青岛5月30日讯(记者 高玉清 通讯员 于超)近日,胶州一男子朱某某为了一己私利,竟然打起了盗取交通安全设施的歪主意。朱某某先后在204国道至香港路路段多次盗取道路中央护栏上的太阳能板,导致护栏上的太阳能爆闪灯遭到破坏。目前,朱某某因故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前不久,有市民在网上向胶州交警反映,在204国道至香港路路段的多处道路中央护栏上的太阳能板被盗了。收到消息,胶州交警大队迅速与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并与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了专案小组,迅速展开调查。专案民警调取了案发现场及周边大量的视频监控,经过分析研判,发现了做案车辆的踪迹,可是犯罪嫌疑人将车牌用反光条遮挡住,一时无法确认作案车辆及嫌疑人的身份。专案民警又对案发现场周边道路卡口的大量过车信息进行筛选,通过车辆特征的比对,最终成功锁定嫌疑车辆,并确定了嫌疑人的活动轨迹。
次日早晨,专案民警通过“天网”卡口的照片信息,发现了嫌疑车辆行车轨迹并立即出警展开追捕。民警根据车辆所载的蔬菜分析嫌疑人可能是去赶集,于是对当天嫌疑车辆出现位置的周边地区几个集市进行排查,经过一上午的搜寻,最终民警在李哥庄大集上将正在卖西红柿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抓获。
朱某某(男,30岁,临沂市莒南县人)2010年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还在假释期内。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自今年2月份以来,朱某某多次在胶州市站前大道盗窃太阳能板,并将盗窃的太阳能板安装在自家的屋顶和自己拉蔬菜的货车车顶给电池充电,这样既可以用于照明,又可以在卖菜时连接电喇叭吆喝卖菜用,省掉了很多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目前朱某某已经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
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人和行车的安全、行车秩序,降低事故隐患起着重要的作用,交通安全设施被破坏,将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广大市民要自觉爱护、维护交通安全设施,切莫随意破坏,以身试法。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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