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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出台意见鼓励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赵玉勋   2016-04-12 10:26:00

关键词: 货币化 棚户区改造 意见 安置方式 征迁安置

  早报讯 昨天,黄岛区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要求新启动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重达到50%以上。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给予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金10%的奖励。

  货币化安置比重需过半

  根据该《意见》,黄岛区今后棚户区改造和村居改造优先倡导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可通过直接货币补偿或统一团购商品房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以便减少过渡安置时间、节省过渡费、减轻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压力、消化存量商品房,使棚户区居民早日“出棚进楼”。《意见》要求,新启动的城中村(居)、城边村(居)、城市危房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重达到50%以上。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金10%的奖励。

  《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或其他村居改造应严格执行统一的货币补偿标准。宅基地上村(居)民住房征迁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安置面积×安置区域同类房屋市场单价×1.1+找差;国有土地上的居民住房征收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安置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单价×1.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价值等。安置区域同类房屋市场单价、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单价,由相关镇(街道)按照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进行公示。

  货币化安置分为两种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是指取得销售许可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安置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将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改居民,由其自由支配。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方式是指棚改居民通过交易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房,或在房地产市场中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或购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代建回购、政府采购等方式筹集定向安置房源,实现货币化安置。

  棚改项目享优惠政策

  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落实以下优惠政策: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棚改居民,在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同区位居民同等待遇。转变为城镇户籍的棚改居民,其就业、养老、医疗等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 (记者 赵玉勋)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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