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便民摊点将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 3月实施
来源:青岛早报 2016-03-03 07:23:00
早报讯 商品流通市场定下“硬杠杠”。昨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早餐点等便民摊点将规范管理,新建大型商品流通市场需征求公众意见。
便民摊点将规范管理
据了解,《条例》是今年以来我市新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包含36条,着重在商品流通秩序、流通设施规划建设、商贸流通促进等方面依法立规。
《条例》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擅自改变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用途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着力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蔬菜、生鲜肉、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提供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早餐点等便民餐点设置一直备受关注,《条例》对此也做出相关规定。市商务局副局长郭健表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日常用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便民摊点经营区域和时段,但便民摊点经营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和环境卫生。
《条例》第十条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农村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政府可以通过投资、产权回购、资金补贴等方式,参与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管理等。郭健对此解释称,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菜市场及其他生活配套网点,这些设施应当同诊所、幼儿园一样,纳入配套设施统一规划。以菜市场为例,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况时,蔬菜、肉类、水产品的价格会大幅上涨。按照《条例》要求,政府可以参与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管理,以此来调控菜价,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
新建大市场需征求意见
大型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此次《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品流通市场,应当符合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并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听取公众对其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等方面的意见。具体办法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郭健表示,在过去的管理工作中,在新建、改建、扩建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流通市场中,个别在具体的规划操作中有规划落实软的问题,在个别商业聚集区建立了大型的商业购物中心,通过不断发展形成了商贸商业街等,但是也带来商业设施建设过度、经营成本偏高的问题,例如个别商业网点建得密度太大,个别网点建设以后没有投入正常使用。因此,在这个《条例》中就提出建设大型的流通设施要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要求,要符合当地规划的要求,特别是商品流通市场的专项规划要求,当然这个规划在确认之前要听取社会公众方面的意见,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大学教授包括商贸流通业的业内人士的意见,同时更要征求周围居民和消费者的意见。(记者 锡复春)
责任编辑: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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