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类人可补缴养老保险 具体缴费流程不同
来源:大众网 2015-09-16 16:25:00
大众网青岛9月16日讯(记者 刘宇昕)近日,青岛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三类人可以补缴养老金,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一是青岛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之日)之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具有青岛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统账结合”时间(我市1994年10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是具有青岛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个体工商执照至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2011年7月1日(含)往后,产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是否在职申请补缴手续不同 缴费后计入保险账户
按照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填写申请表,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现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并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单位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其余人员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如,2015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十五年的,需要8.7万元(2014年社平工资48453*60%*15年*20%)。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
据了解,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予以退还本人。
责任编辑:安玉生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