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严查12种违法行为 违规停车列榜首
来源:青岛晚报 2015-09-04 08:46:00
为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日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查处机动车违法停放、非法营运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将开展为期一年的对机动车乱停乱放、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三轮机动车、四轮机动车、豪华观光车、旅游观光车等12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严查宰客红三轮
据了解,该《通告》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为期整整一年。记者注意到,此次整治的12种违法违规行为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同时,此次非法营运直指市区“顽疾”——三轮机动车和四轮机动车,这些红色的三轮车或四轮车活跃在车站及景点周边,非法营运,欺客宰客,并仗着无牌肆意交通违法,一直以来为市民和外地游客所诟病。
据悉,三轮机动车、四轮机动车、豪华观光车、旅游观光车等凡是纳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若无牌无证,禁止上路行驶。驾驶三轮、四轮等机动车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禁止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三轮机动车、四轮机动车、豪华观光车、旅游观光车上路。
即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牌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通告》指出,禁止未经许可的非营运车辆私自设置营运标志标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扰乱经营秩序。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的违法行为。这就意味着,在市区车站及景点周边靠活搞客运的红色三轮和四轮,将会在此次持久性整治中被逐渐清除。
查2.5万起乱停车
《通告》就严厉查处机动车违法停放、非法营运违法行为做了要求,其中包括:机动车应当在停车设施内停放。在道路或者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按照标志指示顺向停放在停车泊位内,禁止在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或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进行处罚。
记者了解到,在上周开展的针对“违法停车和非法营运”的整治行动中,我市交警部门共先后开展集中行动107次,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24929起,查处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违法行为4279起,拖移乱停车119辆,查处非法营运车辆道路交通违法147起,其中查扣78辆。施划停车泊位523个,清理违法占用停车泊位452个,完善停车标志94块,市区主干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观,行车时速平均提高8-12公里/小时,次干道行车时速平均提高15公里左右,专项行动效果显著。
此次在违法停车整治中和城管部门联合,力度将更大,因此,建议市民在今后停车时,一定要进入泊位或停车场。此外,鉴于当前道路资源紧张,在一些不影响交通的小路支路,市民可以顺向停放车辆。
拒不配合将究责
《通告》还指出,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处罚,对阻碍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提到,机动车违法停放、非法营运的查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请广大市民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与道路交通秩序。每轮整治行动都会出现众多的处罚对象,若不按规定停车,罚单肯定是免不了的,在此提醒市民,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转移登记前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严查12类违法行为
违法在路边停放、违规在人行道停放、非法营运、无证驾驶、无牌上路、假牌假证、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驾、毒驾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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