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奖补省级创业孵化基地 最高可达1000万元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5-08-20 09:25:00
半岛都市报8月19日讯(记者 张同顺) 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出台了《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办法》,规定2015~2016年,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满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资金。
青岛市对青岛行政区域内,被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由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入驻企业个数、促进就业人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人员范围等,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补。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标准为: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达到100个以上(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应为高校毕业生,青岛户籍城乡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下同),创业实体稳定吸纳就业500人以上的,核定300万元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增加3万元奖补资金;每有1户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基地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继续创业,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为:入驻园区的创业实体达到100个以上,创业实体稳定吸纳就业1000人以上的,核定200万元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15~2016年,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满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资金。达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基本条件的,核定500万元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根据入驻企业个数、促进就业人数、创业孵化成功率等增加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规定,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次进行绩效考评,对经年度考评不合格或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等六种情况的,按规定报省人社厅,并追回奖补资金。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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