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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卖食品拟先办经营许可 信息失实罚三万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孙启孟   2015-08-20 07:04:00

关键词: 食品经营者 食品名称 食品药品监督 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检测

  以后在网上卖食品拟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网络食品经营信息失实可罚3万、交易记录至少保存到保质期满后6个月、电子销售凭证可作处理投诉依据……昨天,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该意见中拟定了网上销售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网上公示。据了解,由于目前法律法规没有要求,通过购物网站、手机软件等平台售卖食品的商家绝大多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备案凭证须在网站首页公示

  《办法》要求,除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外,其他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网络食品经营者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发布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应当与销售食品的标签或标识一致;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标志等应当真实有效;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充分的说明和提示。违反这项规定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交易记录至少存至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办法》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等内容。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内结束经营活动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电子销售凭证可作投诉依据

  《办法》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的性质,在交易时与消费者确认并达成是否无理由退货的协议,未提醒消费者确认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纠纷协商和解制度,向消费者公布并提供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依法妥善解决食品交易纠纷。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并执行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

  消费者网购食用农产品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找不到销售者时,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办法履行审查义务的,依法与该入网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种途径可提意见或建议

  社会各界可于9月18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3098765。(记者 孙启孟)

  http://news.qingdaonews.com/qingdao/2015-08/20/content_11215075.htm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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