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试点贸易流通体制改革 全国首批9城市入选
来源:青岛晚报 2015-08-07 15:15:00
昨日,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正式发布,全国共有9个城市入选内贸流通试点体制改革,青岛也位列其中。改革将从流通发展机制、营商环境、基础设施发展模式、流通管理体制四大方面进行创新。记者从市商务局了解到,自2013年开始,青岛便开始着手进行商品流通立法进程,今年正式出台《青岛商品流通条例(草案)》,对全市商品流通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目标 力争一年形成经验模式
国务院同意在上海、南京、郑州、广州市、成都、厦门、青岛、黄石和义乌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实行试点改革的城市将从建立创新驱动的流通发展机制、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流通基础设施发展模式、健全统一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四大方面进行改革。
力争通过一年左右的探索,在流通创新发展促进机制、市场规制体系、基础设施发展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打好基础,为出台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总体意见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益借鉴。需要出台法规规章的试点地区,试点时间可适当延长。
落地 青岛此前着手相关立法
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青岛早已开始着手进行商品流通的立法进程。市商务局自2013年起成立了调研起草小组,坚持寻标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积极尝试引入专家立法,聘请我国商贸流通业重点高校专家,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寻标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先后赴上海、杭州、深圳等先进城市学习调研,6次赴商务部进行汇报研讨;同时积极对标纽约曼哈顿、巴黎拉德芳斯新区、东京新宿等发达国家中央商务区、商贸区建设,学习借鉴日本《大规模零售店地区选定法》、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国《大型零售店铺立地法》等成熟法条和国际标准。
修改完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 4月15日召开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专题听取了市商务局关于国家商贸流通体制综合改革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专题汇报。市委深改组全体成员、有关专家、各有关部门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国家商贸流通体制综合改革创新发展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和《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草案讨论稿)》,根据商务部部署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市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规定 新小区商业面积不低于10%
《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草案讨论稿)》共分七章五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商品流通秩序、商品流通设施、商品流通创新发展、商品流通监测调控、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部分对商品流通领域市场参与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在市场建设的作用进行了界定。商品流通秩序部分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监督、合同文本、零供关系、明码标价、环境保护、商品质量投诉、鲜活农产品等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便民摊点群、早餐车(亭)和午餐配送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及特许经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商品流通设施部分对商品流通设施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执行中刚性不足的问题,规定了商品流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融合,新建设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商品流通创新发展部分对传统商业与 “互联网+”的融合和商品流通创新发展问题,鼓励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冷链物流以及人才、金融、信用诚信体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商品流通监测调控部分对监测主管部门信息采集困难的问题,规定了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监测调控的需要,制定信息采集管理办法。法律责任部分对行政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现实情况,对违反条例相应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较重的行政处罚。
试点方案要点一览
在上海、南京、郑州、广州、成都、厦门、青岛、黄石和义乌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
将从建立创新驱动的流通发展机制、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流通基础设施发展模式、健全统一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四大方面进行改革。
力争通过一年左右的探索,在流通创新发展促进机制、市场规制体系、基础设施发展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李沛)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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