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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品摊贩将登记备案监管 立25条规定约束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孙启孟   2015-06-27 09:16:00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督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容器 食品添加剂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因为销售灵活、价格便宜受到很多市民的欢迎,但也有很多人担心他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昨天,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经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的,食药部门可参照“小饭桌”监管方式,给予登记备案监管,但这些食品摊贩必须遵守食药部门规定的7条基本经营条件、12条不得经营的项目和6条应履行的责任。同时,食药部门将建立实施对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制度。

   > 政策:许可范围内食品摊贩变“正规军”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副处长郑咏鹏介绍,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各区、市政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将规划设置、具体位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负责划定区域和时段食品摊贩的登记备案和食品安全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占用道路经营的食品摊贩。

   “也就是说,区市或街道政府等部门正规划定允许经营的早夜市、集贸市场都在这个范围内。”郑咏鹏告诉记者,之前这些地方的监管是空白,多数是市场管理方自行监管或无监管,经过登记备案后,食药部门将根据规定介入监管。而一些政府许可范围外的游商浮贩仍需要相关部门取缔。

   > 监管:实施信用记录制度监管

   对这些食品摊贩的监管方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他们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重点抽样检验。“我们将建立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场地使用情况、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不合格等不良信用事项。”郑咏鹏介绍,他们还将根据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情况。

   食品摊贩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另外,各区市政府也将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7条基本要求

   1具备相应的经营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工用具无毒无害,保持清洁;3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4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6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7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的12种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2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贩应履行的责任

   1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并在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2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4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5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摊贩应当立即处置,及时上报。(记者 孙启孟 通讯员 颜成霞)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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