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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公司用托管造林非法集资 70人被骗1029万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景虹   2015-05-18 06:31:00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造林项目 托管合同

   投资购买林地进行托管造林既可以获得高额利息回报,又可以转手卖出获利,面对一家号称在河北、内蒙古多地拥有数千亩林地的公司的“承诺”,众多投资人难以抗拒,却没有想到这不过是幻梦一场。

   刘某某1952年出生于河北省饶阳县,初中文化。曾在北京注册多家公司,但没有进行真实地经营。2004年10月,他与北京无业人员崔某某商议后,通过中介公司虚假出资500万元,注册成立了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某任董事长,刘某某任总经理。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承租写字楼,虚构投资合作托管造林项目,大肆进行宣传。在半年时间里,先后诱骗70余人向鑫世伟博公司投资1029万元,签订了560亩林地托管合同。

   2005年5月,鑫世伟博公司已运行维艰,难以支付利息,刘某某离去,崔某某也于该年8月因涉嫌票据诈骗获刑,由于两名主事者均缺席,公司勉强维持到11月就散了。在此期间,作为“总网头”的高某某受到投资者要求支付投资款的巨大压力,在无法坚持的情况下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予以立案,并于2006年4月和6月分别逮捕崔某某、刘某某。

   法院认为,刘某某单独或伙同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认定高某某帮助刘某某、崔某某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依法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高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记者手记

   当心打着幌子非法集资

   合作托管造林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公司经营,公司向投资者承诺一定的投资回报率。

   “以托管造林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往往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投资者与林地林木不见面的手段,再加上资金使用周转期长,很容易变成“绿色陷阱”。面对这样的诱惑,投资者要理性分析,切勿盲目信任骗子单方面的宣传,谨慎投资,谨防受骗。”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清树提醒说。(记者 景虹)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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