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局提醒消费者:样品出问题照样得三包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2015-05-08 10:27:00
低价样品机不“三包”?三包期内的家电坏掉了,销售商啥事不管把责任全推给厂家?大件家电维修还得消费者自己掏路费?关于家电消费维权的奇葩事您遇到过多少?5月7日,青岛市工商局12315针对家电维权常见的一些困难,给消费者作出了提醒。
样品机出问题不三包?
4月初,消费者贺先生在青岛出差时电脑出了故障,便在市内一家专卖店选购电脑。贺先生和朋友一起看中了同一款样机,各自花了3000元买了一台。然而,用了不到一个月,贺先生的电脑突然无法开机。经当地一家授权售后机构检测,是电源适配器输出电流过大造成电脑烧坏,维修需花费2000多元。为此,贺先生致电青岛销售商告知情况并要求赔偿维修费 ,但对方称所售系样机,不列入“三包”范围,不可能承担任何费用。
对此,青岛市工商局 12315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包责任经销商不能免
詹先生3月在莱西当地的超市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使用一个半月后出现故障,詹先生马上联系超市,超市工作人员称他们卖出商品后,有质量问题的都是由品牌售后处理,商家不负责。詹先生只好尝试联系品牌客服,客服称青岛地区只有市南区有品牌售后网点,建议詹先生自行将产品送到市南区检修一下。詹先生考虑到路途遥远,希望由商家去找品牌售后协商处理,但商家拒绝出面处理此事。
青岛市工商局 12315提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修大家电路费咋办
邱先生家元旦期间购买了一台冰箱,近期冰箱频繁出现异响,这几天冰箱便不制冷了,邱先生联系售后来维修冰箱,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后告知邱先生,冰箱需要拉回厂里维修,次日将派车来拉走冰箱,但须邱先生先支付维修工时费和运输费用,邱先生对此感到很困惑,三包期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不应该是免费维修吗?
青岛市工商局 12315提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当“三包”遇到节假日
2014年5月1日,吕先生在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其间一直正常使用,直至2015年4月28日吕先生在外地旅游时,手机突然黑屏,便再也开不开机了。等到假期结束,5月4日一早吕先生便去手机店要求维修手机,却遭到店员拒绝,店员称发票开的是2014年5月1日 ,现在已经超过三包期限,手机店没有三包义务了。
青岛市工商局 12315提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刘旭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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