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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家庭子女入学需租赁证明 青岛四窗口可办

来源:半岛网   作者:   2015-05-06 10:51:00

关键词: 家庭子女 租房 证明材料 承租人 登记备案

  半岛网5月5日消息近日,青岛市中小学校招生工作陆续启动,不少家长对于如何提供房屋租赁证明一头雾水。5日,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党委书记吴晓航表示,目前青岛市区有四个窗口可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房家庭子女入学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市南区教体局日前发布了今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相关政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来市南区小学就读,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父母至少一方与市南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市南区务工一年以上;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市南公安部门核发的“青岛市市南区居住证”(另一方为非市内三区户籍的);在市南区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的住所);符合青岛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我是在青岛租赁的房子,学校要我们交出租证明,请问怎么个办法?到什么地方办?”网友“孩子上学”提问。

  对此,吴晓航回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证件包括: (一)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二)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属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青岛市区目前有四个对外服务窗口办理此业务,分别是:巫峡路9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33号窗口;南京路236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21号窗口;重庆南路120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峰山路117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李沧交易处17号窗口。市民可就近选择。

  个人不办房屋租赁登记可罚千元

  根据规定,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现实中,房东常常不予提供发票,导致租赁关系缺少相应证明。

  对此,吴晓航回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变更、续租和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因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的合法凭证。 也就是说,承租人可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租赁关系凭证。

  另据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到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申请公积金支付房租所需材料

  据半岛网了解,目前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其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由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本市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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