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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法院出台《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

来源:大众网   作者:高玉清   2015-04-28 10:47:00

关键词: 胶州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处罚

  大众网青岛4月28日讯记者 高玉清 通讯员 秦红宇)近日,胶州法院出台《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对违反《细则》规定的中介机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处以警告、暂停委托、除名三种处罚。这是山东省法院系统出台的首例针对司法委托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规定,将有效规范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整肃中介市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细则的适用对象为自愿申请并经法院核准的从事司法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检测的各类专业机构。对其在受理司法委托时出现的消极推诿、无故超期、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提供处理依据。据了解,该院将26类不诚信事由用10、20、30、40四个档次的分值量化,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20分,以“警告”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30分,以“暂停委托”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40分,以“除名”处理。 “暂停委托”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在此期间,被处理前受理的委托事项可继续办理,并视其诚信表现从重或从轻调整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接到对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的投诉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程序,30个工作日内分“三步”作出调查结论:首先,告知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被投诉;然后,组织投诉人与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核实并查明事实;最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处理的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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