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异地贷款上半年推出 额度不变
来源:青岛晚报 2015-03-20 13:30:00
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将在上半年推出,有望在全省范围内先实行。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时透露,目前,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具体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订中。此外,对于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出示发票的情况,她表示,该中心将结合本市实际探讨简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办理手续。
在青购房可用异地贷
去年10月9日,住建部、财政部及央行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主要包括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及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等方面内容。新政发布后一个多月,有超过32个省市陆续出台了公积金贷款调整细则,在 “降门槛”、“提额度”、“认贷不认房”以及实现异地贷款这几方面进行了调整。
在今年 2月初召开的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中,公积金异地贷款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王春芳在网谈时透露,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青岛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缴存证明及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等)可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目前,具体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订中,预计今年上半年推出。
相比“降门槛”、“提额度”及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在公积金新政的落实中,异地贷款无疑是操作起来难度最大的一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称,公积金异地互贷无疑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各地公积金系统相对封闭,跨城市尤其是跨省的信息难以查证,所以短期之内尚不具备大范围推广的条件。对于已开放异地贷款的省市来说,如何避免异地贷款陷入“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处境,是目前各级公积金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有关规定,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可贷额度可合并计算。
或将简化租房提取手续
如何使用自己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一直是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此,王春芳解释,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执行首次贷款结清 5年后方能申请二次贷款的政策。二次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最高额度和贷款期限与首次贷款政策规定一致。
对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王春芳答复,职工和配偶在本市无产权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此外,职工符合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本市公有住房条件的;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关于办理手续,王春芳表示,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职工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本市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针对实际租赁交易中很少有人能得到租房发票的现象,王春芳答复,在提取规定未变更前,租房发票尚无替代凭证。该中心将结合本市实际探讨简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办理手续。
贷款额度暂时不做调整
昨日网谈还亮出了我市公积金的“家底”。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缴存公积金868.71亿元,累计提取总额496.14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23.98万笔、539.6亿元,贷款余额355.21亿元,资金使用率达到95.34%。
针对有网友提出的近期是否有调整贷款额度的打算,王春芳说,2013年我市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调为 60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上调为35万元。由于现阶段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保持高位运行,目前资金状况尚不具备贷款额度调整条件。不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市场的变化以及资金的运行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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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30年公积金贷款比商贷少还近25万
凭借优惠的利率,公积金越来越成为职工购房的首选贷款形式。那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相比,究竟能少支出多少钱呢?网谈中透露,今年3月1日降息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为3.5%;五年以上年利率为4%。若公积金贷款额60万元、贷款期限30年,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与同期商贷基准利率相比,每月还款额少694.33元,30年总还款额比商贷少近25万元,公积金贷款低利率优势明显。
针对市民提问的 “2014年办的贷款,正好遇上调利率,按4.25%的利率签的合同,今年3月份又利率调整,应按照4%执行,怎么一直没有下调? ”王春芳解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对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中相关条款已经进行了明确和约定。同时,若遇利率上调的情况,也将执行同样的做法,即已发放的贷款,次年1月1日统一上调。(记者 刘兰星)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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