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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院通报去年妇女维权情况 冷暴力上升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李保光   2015-03-06 08:15:00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禁止令 冷暴力 妇女维权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3月5日讯(记者 李保光) 2014年市中院共审结妇女维权类案件597件,调解率达65%;去年两级法院共发出11个“家暴禁止令”;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设立“妇女维权调解室”和“家事心语工作室”……3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妇女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市中院妇女维权工作情况。

  为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市中院就制定下发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三年以来,全市共发出家暴禁止令20余个。其中,仅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发出“禁止令”11个。市中院民五庭妇女维权合议庭审判长刘琰介绍,在很多涉及家庭婚姻类案件中,都存在家暴的情形。

  据介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证据证明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且有一定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家庭暴力禁止令。一般情况下,家暴禁止令是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由受害方提出的。经法院审理查实的情况下,家暴禁止令将出现在裁判文书中。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紧急禁止令,在离婚判决做出之前,法院可向加害人送达紧急禁止令。禁止令发出后,法院还会通过电话回访,了解家暴禁止令的履行情况。目前来看,这些已经生效的家暴禁止令全部履行。

  但是,由于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的影响,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羞于提起其曾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事实。此外,还有一些人对于家暴禁止令比较陌生,这也成为“家暴禁止令”遇冷的重要原因。

  刘琰告诉记者,在实际生活中,加害方往往通过不明显的殴打、不予理睬、不予治病、经济控制等手段,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根据规定,这些手段均属于冷暴力。

  冷暴力因为往往造成的是精神伤害,很难取证。刘琰说,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提供报警记录、证人证言、所在居委会的证明以及短信、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甚至双方中任何一方曾经写过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均可采信。近年来,肢体暴力呈现下降趋势,而冷暴力则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此外,记者了解到,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受害方。

  ■延伸

  禁止令都能禁什么

  市中院民五庭妇女维权合议庭审判长刘琰介绍,“禁止令”下发后,可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有必要的话,还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进行处分;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及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生活费、医疗费或其他必要费用等。

  家暴禁止令的履行率较高,属于民事强制措施。若发现有违反裁定所禁止的行为,法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

  市中院发布十大妇女维权案例

  遭遇家暴可申请“禁止令” 案情:孙某与黄某(女)于1989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8月生育一男孩。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且分居两个房间多年。2013年6月,黄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孙某存在家庭暴力,以孙某可能继续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并提交了公安机关接警单、法医鉴定书、病历等证据。法院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人身保护的“家暴禁止令”。

  点评:“家暴禁止令”的目的是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只要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法院即可批准申请。

  语言威胁也构成家庭暴力

  案情:宋某(女)与余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儿。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在离婚诉讼中,宋某提出余某对自己及家人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法院给予自己及家人保护。经法院调查了解,宋某与余某共同生活期间,余某经常打宋某,宋某带两子女回娘家居住,余某多次去宋某娘家进行威胁。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余某发出“家暴禁止令”。

  点评:本案中,余某为阻止宋某离婚,多次短信、电话进行威胁,跟踪宋某,余某的种种行为引起宋某心理上的恐慌,甚至产生放弃离婚的念头。余某的“威胁”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类型,法院及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防止暴力再次发生。

  不理不睬属于精神暴力

  案情:许某与解某(女)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自2010年7月起分居。许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法庭上,解某称,2010年7月双方争吵后离家,后多次想回家居住,许某均予以拒绝。法院经审查认为,解某经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分裂症。许某长期对解某不予理睬,解某患病不给治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但是,考虑到解某没有生活来源,许某未能对其作出妥善安置,故判令不准离婚。

  点评: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精神暴力属于“冷暴力”的一种,其对受害人的伤害最难痊愈。本案中,许某不让解某回家,蓄意制造分居的状态,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庭审时,解某并不认为这属于家庭暴力,并且不同意离婚,正是广大妇女维权意识的淡漠使施暴人有恃无恐。

  长期受家暴女方精神分裂

  案情:翟某(女)与王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翟某曾于2011年7月起诉与王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2012年翟某因王某存在家庭暴力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翟某提供了报警记录、病历、医药费单据及伤情鉴定报告,证明其长期受到王某打骂,导致精神忧郁,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法院综合认定王某对翟某存在家庭暴力,准许翟某与王某离婚。

  点评: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一般吵闹不等于家暴

  案情:王某(女)与陈某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王某与陈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一次争执过程中双方均受伤。2012年,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陈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陈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法院经审理准许王某与陈某离婚,但驳回王某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点评:夫妻一般吵闹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形,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本案中,王某与陈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争吵以致动手,不存在意图以暴力手段控制另一方的目的,故不属于家庭暴力。

  未成年子女可为家暴作证

  案情:金某与陈某(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2006年2月生育一子。金某庭审时承认曾殴打过陈某,双方八岁的儿子也证实其看到金某曾殴打陈某。该案经调解无效,判决金某与陈某离婚,婚生子归陈某抚养。

  点评: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法院结合病历、伤情照片等材料,认定了家庭暴力,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家暴受害者获精神赔偿金

  案情:战某与柳某(女)于2004年通过婚介所认识,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战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战某曾多次致伤柳某,2009年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战某与柳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许双方离婚,战某给付柳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点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加害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均应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家暴加害人不能抚养子女

  案情:金某与陈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子金某某。金某与陈某婚前、婚后感情均一般。金某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金某某由其抚养。因金某存在家庭暴力,法院准许金某与陈某离婚,判令金某某由陈某抚养。

  点评:家庭暴力具有习得性特点,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但受害人自身如果没有基本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除外。不能直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但根据间接证据,结合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断定存在家庭暴力可能性非常大的,可以判决由受害人直接抚养子女。

  家暴实施者分财产时“吃亏”

  案情:田某(女)与卞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田某主张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与卞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查认定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考虑到卞某这一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田某予以了充分照顾。

  点评: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应当意识到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权力失衡或者协商能力悬殊的现象。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照顾受害方。以利于受害方离婚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工作和学习能力,找回自信,更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

  老夫妻闹离婚,法院划分界线

  案情:李某与孙某(女)均满60岁,子女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李某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逼迫孙某离婚。李某起诉后,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从正屋正中至南院墙根为界分开。但孙某担心两人是邻居,李某有继续实施暴力的可能。经孙某申请,法院发出“家暴禁止令”:禁止李某骚扰、妨碍孙某的正常生活,保护孙某离婚后免遭家庭暴力。经事后跟踪回访,李某未再次实施暴力。

  点评:据调查,相当数量的加害人并不知道“打老婆”是被法律禁止的。本案中,法院向李某送达“家暴禁止令”时,向他说明该裁定禁止他殴打、恐吓孙某,并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李某认为法院是干涉他的家务事,不仅表现得很愤怒还拒绝签收。但是,最终其慑于法律的权威,还是自觉地履行了“家暴禁止令”。反家暴工作任重道远,只有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形成多方合力,才会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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