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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注销56名实习司机驾照 交警澄清五大认识误区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5-01-14 17:33:00

关键词: 青岛;注销;司机;驾照;交警;澄清
  

实习标志示意图

    大众网青岛1月14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陈刚 栾心龙)酒驾、超速、遮挡号牌、闯红灯……许多尚处于实习期的“新手”们由于不了解关于实习期驾驶证记分管理的相关规定,驾驶证被降级、注销。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2014年,青岛市有56名处于实习期的新手司机因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被注销驾照;公安交警部门共处罚实习期驾驶人交通违法5636起。
  现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被称作“最严交规”,已实施两年多,但仍有不少驾驶员对其内容不甚了解,尤其是其中首次提出的对新手驾驶员实行“实习期管理”的规定,需要新司机们注意了。
  根据规定: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新规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新规实行“满分注销、关联降级”制度。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比如,市民甲新考取了小型汽车C1驾照,实习期内记满12分,则C1驾照被注销,且不能通过满分学习考试科目一恢复驾照,而需要通过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恢复使用;市民乙原有牵引车A2驾照,增驾新取得普通三轮摩托车D照,实习期内记满12分后,不仅D照被注销,且原有A2驾照也要注销并降为中型客车B1或大型货车B2驾照。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即A、B类驾照的驾驶人,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1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交警介绍,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公路,应由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否则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现行规定,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驾驶人可前往驾照所属辖区交警大队车管分所窗口提出考试申请,窗口民警核查后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据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A、B类驾驶证实习期结束后未参加考试的,将不能办理驾驶证审验等业务。
  据介绍,从去年情况看,被注销驾证的新手司机中,有半数以上的驾驶人是因牌照问题被记满12分,如遮挡号牌、未按规定张贴号牌等,排在第二位的是酒驾,新手司机实习期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还包括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记录中有不少是被视频抓拍的,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压双黄线等交通违法现象也较为突出。需要注意的是:初次领证的实习期从初次领证时间起算,但增驾车型的实习期则为增驾时间起算,所以增驾车型的实习期和驾驶证审验(自动清分)时间会出现时间差。可以说,为了严格驾驶证实习期管理,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等。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实习期驾驶人:仔细了解相关规定,依法安全驾驶,避免驾驶证被注销。
  温馨提醒:交警澄清五大认识误区
  C1、C2、C3、C4、C5、D、E、F等实习车型在实习期被计满12分时,不延长实习期,而是直接注销实习车型。
  A1、A2、A3、B1、B2实习车型在实习期被记6-11分,延长实习期1年,再被记6-11的,注销实习车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所以驾驶证的累积记分均为12分,不分实习期和车型。
  记满12分的,除了注销实习车型外,还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
  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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