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青岛新闻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入法 支持医疗机构养老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2015-01-01 09:02:00

关键词: 医疗机构;养老;条例;居家养老;养老机构

   早报讯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养老服务业促进条例》。《条例》对居民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人群也列入《条例》,同时《条例》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和管理专业,培养老年人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

   居民区须配置相关设施

   《条例》规定,城市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未达到居住区规模的居民片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占地不少于两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的标准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能够满足规定服务范围内70%以上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标准建设。

   设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条例》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区(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农村幸福院等。

   此外,《条例》还特别设立条款规定,对本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以及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支持医疗机构“养老”

   根据意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支持医疗机构举办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通过自建或者合建联营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卫生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同时,《条例》还规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应当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或者设立医疗机构等方式,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协作,为患病老年人提供双向转诊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社会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服务。(记者 于顺)

初审编辑:周传金
责任编辑:高忠业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