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风景区将划分三级保护区 违者可罚款百万
来源:青报网/青岛日报 2014-12-31 07:02:00
本报讯 昨日上午,正在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作的关于《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草案)》的说明,用立法来加强崂山风景区管理,解决风景区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这部《条例(草案)》提出,崂山风景名胜区与崂山风景区是两个不同概念。崂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包括崂山、市南海滨、石老人礁岩、薛家岛沙滩四个景区。由于市南海滨、石老人礁岩、薛家岛沙滩面临的问题、管理的重点和措施与崂山已不尽相同,而且已有法规对其资源环境等进行保护。所以,此次立法的调整对象仅为崂山风景区,范围包括沙子口、王哥庄、北宅、夏庄、惜福镇等五个街道办事处的全部辖区(包含海岛)及鹤山在即墨市的部分,总面积471.5平方公里。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中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的不同,将风景区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分别确定对建设活动的控制管理要求。严格控制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三级保护区内应保持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避免建设地带连片发展。若违反以上规定,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针对崂山的风景特色,突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水体、水流保护,要求保持自然状态,不得擅自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风景区内经营性取用地表水或者开采地下水。二是森林防火,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防火要求。三是规定了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保护要求。风景区内禁止开山、开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违反者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风景区内还禁止: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放牧牲畜;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生物;擅自砍伐树木;擅自采集鹅卵石、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非法引进、带入外来物种或者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景物或者景区设施上刻画、涂写;乱扔乱倒垃圾、乱排污水;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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