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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游泳被河底10米深大坑吞噬 均是独子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王婷   2014-11-07 07:06:00

关键词: 独子 游泳 少年 水利部门 两人

   觉得天气炎热,莱西少年小志和小海(均为化名)同其他两个伙伴一起到家门口的一条河里游泳,结果不慎误入河底大坑,其中两人上岸获救,可小志和小海却再也没能回来……事后两人的家属将水利部门起诉至市南法院,他们认为水利部门没有尽到警示和保护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河底突现“吞人”大坑

   四人都住在莱西某村,悲剧发生在去年7月的一天中午,他们再次到河里游泳,凭借记忆慢慢进入河道,谁知这时小海突然在水中挣扎,距离他最近的小志见状后上前搭救,另外两名小伙伴也游过去帮忙,结果几人一起掉进了河道底部一个10米深的大坑之中。其中两人挣扎着爬上岸,大声呼救,但当村民前来救人之时,小志和小海已经沉入河底……事发两天之后,两人的尸体被打捞上来。

   小志和小海都是家里的独子,发生这样的悲剧让两人的家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以前河道里从没有过大坑,这个吞人的坑是水利部门在事发前修建大堤时取土所致。家属将水利部门起诉至市南法院,他们认为对方没有尽到合理的警示和保护义务,事发现场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其中,小志家属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2万余元,小海的家属则索赔72万余元。

   不负责游泳者安全

   水利部门称,自己的职责是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等,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公民在河道范围内游泳、玩水等活动安全的法定职责。另外案发的河流是重要的防洪排涝河道,沿途还有很多高速公路,不可能在每一处地点都设立警示性标志,而且设立标志也不是河道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水利部门认为,小志和小海都已经年满17周岁,两人进入河道时应当知道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另外两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职责不当,这也是造成小志、小海死亡的根本原因。

   对于两人家属提到的河道大坑,并没有证据证明是水利部门所为,而且根据省水利厅的相关文件,如果因为河道采砂者无证开采或不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或深度开采,造成他人伤亡的,水政主管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诉求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河道是行洪疏浚的通道,并非公众游泳、玩耍等的公共场所。保证行洪通畅是河道管理单位的职责,但无法律规定还要负责河道安全防范措施和设立警示标志。由于案发河道并非公共场所,也并非道路或地下设施,没有证据证明是哪一方挖沙。小志和小海作为附近常住居民,应当知道进入河道的危险性,且在水性不佳的情况下下河游泳,也表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经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记者 王婷)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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