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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维权温度不达标成诉讼热点 建议留足证据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李保光   2014-11-06 10:12:00

关键词: 供热设施;供热企业;证据不足;不承担责任

  CFP供图

  遇到供热纠纷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日前,记者从市北法院了解到,在每年接到的大量供热纠纷案件中,主要问题是温度不达标。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调解结案的,余下的案件中以用户败诉居多,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证据支持。对此,市北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孙静提醒,若室内温度不达标,市民应请热企或者第三方测温。此外,针对家中漏水等情况,如果供热公司在试压之前没有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供热公司承担责任;而发生漏水导致楼下用户遭受损失的,可向楼上漏水用户要求索赔。

  案例一:

  家具被淹,热企担责一半

  2010年 ,管先生在市北区通化路购买了一处房产,2011年6月开始动工装修,8月将暖气改造完毕。因等待工期,一直未安装暖气片,暖气片和管道接口部位也没有封闭。

  因为当年没打算入住,在2011年供热季之前,管先生并没有申请开通供热。为了以防万一,当年11月7日供热之前,管先生检查了位于公共楼梯上的暖气管道开关,并确认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然而,11月8日,管先生接到邻居电话称,家中被淹。后经查看,发现其屋外暖气的截止阀和球阀均被打开,才导致自己家中被淹。

  管先生认为,漏水的原因在于供热公司,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将供热公司告上法庭。管先生诉称,位于楼道内的阀门属于供热公司设施,需其专业人员用专门钥匙才能打开。供热公司有义务对其所属设施进行监管和维护。由于被告疏于管理,造成此次事故发生,导致原告财产受损。请求法院判处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而供热公司认为,管先生在2011年对其楼道内公用供暖设施进行改造,违反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中禁止用户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的规定,应自行承担改造行为造成的损失。

  后经市北法院审理认为,管先生因装修需要将屋内暖气片拆下,应对屋内暖气管道接口处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其虽称供热前已经检查了屋外的截止阀和球阀,但应意识到暖气供水试压会出现漏水等潜在危险。而作为被告的供热部门,应在供热试压前尽到通知义务,且作为供热设施的维护与监管部门,被告在供热前疏于检查与管理,致使管先生屋外暖气的截止阀和球阀被打开,造成暖气试压漏水。

  市北法院认为,原、被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各项财产损失8772元。

  案例二:

  四年不缴费,业主被告上法庭

  朱先生家住市北区镇江路,自2009年至 2012年 ,一直拖欠供热费。后供热公司多次催缴,他也一直没缴纳。最终,供热公司将其告上法庭。法庭上,供热公司诉称,朱先生住房用热面积46.95平方米,公司在为其提供供热服务后,其欠交2009年 11月16日至2013年 4月5日采暖费共计 5709元。供热公司表示,朱某应于供热当年 11月1日前一次性全额缴费,逾期缴费应该向其支付滞纳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判令朱某支付2009年到2012年 ,四年的采暖费共计 5700元,并支付相应滞纳金。

  法庭上,朱某承认多年未缴纳供热费事实。但是,由于其生活困难 、身体不好,付不起全额供热费,要求付一半的供热费。此外,朱先生还表示,前几年曾经申请过停热,但是供热公司并没有为其办理停热手续。因此,有一部分原因是在供热公司。

  经市北法院审理认为,供热公司为朱某房屋提供冬季供暖服务,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合同关系,因此被告作为用热方,应按时向供热方缴纳采暖费。尽管朱某辩称已经申请停热,但是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终 ,市北法院判处朱某支付供热费5709元,并支付相应滞纳金。

  案例三:

  多收供热费,热企被判赔

  于女士住在市南区闽江路某小区,2000年至 2003年以及2005年,她家所属的供热公司一直按照59.03平方米的面积收费,2006年则改成了61.47平方米。2011年 10月,于女士委托青岛青房测绘中心有限公司实际测量发现,涉案房屋的使用面积只有52.47平方米。

  在退费无望之后,于女士2011年将供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6年间多收的供热费共计 935.5元。市南法院对青房测绘中心有限公司的测绘结果表示认可。但同时认为,根据相关的供热条例,使用面积还应包含一个无隔断的2.2平方米阳台。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于女士房屋使用面积应为54.67平方米,判决供热公司退还供热费639.92元。一审法院宣判后,于女士和供热公司均提起上诉。经市中院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分析:

  业主败诉多因证据不足

  记者从市南、市北、李沧、崂山等基层法院了解到,近年来,随着供热企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诉至法院的案件也逐年降低。以市北法院为例,2012年,市北法院民二庭共受理供热合同纠纷案件106件。而2013年,这类案件数量仅为40件左右。

  市北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孙静告诉记者,在所有的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调解结案或者撤诉的达到八成左右,余下的案件中以用户败诉居多,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证据支持。

  孙静说,在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温度不达标。市民认为家中供暖温度不达标,拒绝交取暖费,热企提起诉讼追缴欠费。“有的案件涉及的测温记录不规范,也有用户反映在要求供热部门测温时,供热部门不能及时进行测量,即使测温也不是在用户认为最冷的时候,而是多选择在天气较暖或是白天中午时分。”孙静表示,由于大多数用户在法庭上提供不出测温单等证据,很难胜诉。

  建议:

  采暖季留足证据

  据介绍,被拒付供暖费的供暖企业一般选择在每年 4月至9月大量起诉。这个时间段存在一个问题,此时供暖已经结束,无法再次取得温度证据。而采暖户因为法律知识缺乏和取证的困难,很少会在采暖季测量温度留足证据。

  针对这种情况,有法官表示,采暖户如果确认温度不达标,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应该趁着采暖季起诉,并申请法官实地进行调查取证,更有说服力。

  此外,为做到万无一失,针对温度是否达标的问题 ,市民要积极向供热公司申请测温,同时保留好每次测温的证据。如果对供热公司的测温记录有异议,也可向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申请测温。

  遇到家中漏水等情况,如果供热公司在试压之前没有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供热公司承担责任。而发生漏水导致楼下用户遭受损失的,可向楼上用户要求索赔。而如果因为邻居私自改动供热设备影响自家供热效果的,市民可与邻居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停止侵害,造成的损失也可要求赔偿。

  提醒:

  不用热别忘办停热

  而供热企业方面的原因也有不少,其中,供热设施设置上的不合理是导致供热纠纷的重要原因。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有些老式楼房依然采用串联式供热,整个单元楼共用一个供热阀门。有的房屋因为空置等原因不需要集中供暖,但由于管道串联问题 ,供热方无法单方切断其热力供应。“供热企业无法做到按需供热、欠费短供。”孙静说,还有一些居民,因为靠近供热单位。在供热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噪音、粉尘污染,并以此为借口拒绝缴纳供热费。

  “在欠费问题上,还有部分业主表示,对拖欠供热费不知情。”孙静说,一些市民将房屋对外出租,尽管事前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用热费用,但是有些承租人并不会主动缴纳供热费。在租赁期满办理交接时,房东往往疏忽了供热费问题 。这种情况下 ,房东不愿意替承租人埋单,最终被告上法庭。

  孙静提醒,市民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该写明供热费用的缴纳问题 。此外,在供热缴费时,最好向热企进行核实,或者向承租人索要一份缴费凭证复印件。此外,有的房主因为出国,或者搬至其他城市居住。但是,在并没有申请停止供热。这种情形也经常导致供热官司。法官建议,市民如果需要申请停止供热,应该向热企提供一个书面的停热申请书。

  延伸:

  业主私自改造要担责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禁止用户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但是,现实中,多数业主在装修房子时均会或多或少地对暖气设施进行改造。而根据条例规定,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曾经有一起案子,业主装修在对室内的供热系统进行改变时,请了供热公司的技术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指导。但是,指导过后,室内温度一直不达标。”张静告诉记者,这种情况下 ,因业主拒绝缴纳供热费,被供热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业主出具了当年热企技术人员的指导意见,对此热企也承认了。最终 ,经过双方协商,热企适当对这位业主的供热费用进行了减免。

  记者了解到,在新房装修时,多数业主都会对室内的暖气进行改动。而私自改动造成的漏水、室内温度不达标等情况,按照规定,供热单位均不承担责任。孙静提醒市民,在改动之前,应该征求一下热企的意见。 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王瑶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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