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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统一车祸赔偿标准 巡回法庭将入驻交警队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李保光   2014-10-17 10:38:00

关键词: 标准;车祸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原则

     半岛都市报10月16日讯(记者 李保光 通讯员 徐奎浩 吕佼) 10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青岛仲裁委等五部门,召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联动调解现场会,并根据目前在李沧、胶州等地的巡回法庭入驻交警大队的效果,准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

  记者了解到,2011年,市中院与青岛市公安局、司法局、保监局联合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联动调解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订、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模式、赔偿主体、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次会议对机制进行了完善。

  据介绍,联动调解机制将引进仲裁调解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区、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联调中心,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室、巡回法庭、法律援助中心、仲裁调解中心、鉴定评估中心、保险理赔中心等机构,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就地接受委托鉴定评估,保险企业就地理赔,构建一体化、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平台。目前 ,在李沧 、胶州等地的交警大队已经设立了巡回法庭等部门,实现了多部门联调机制。下一步,将在全市推广实施。

  据了解,根据本市今年10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联动调解暂行办法中明确表示,建立交警 、司法、仲裁、保监和法院五部门联动调解机制,并统一赔偿标准。暂行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主持起草,并会商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青岛保监局、青岛仲裁委五方共同制定,每年5月1日前将发布上一年度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青岛市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格按该标准执行。

  ■亮点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统一

  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上,争议较多的就是城乡二元赔偿标准问题。市中院民五庭庭长徐奎浩告诉记者,根据《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照相同的数额进行赔偿。但是,该规定只提到了死亡赔偿金,而未涉及残疾赔偿金等具体问题。此外,单纯的规定以相同的“数额”而非“标准”进行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有失公允。比如,在一起事故中,有一名八旬老人和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同时丧命,如果按照完全一样的数额进行赔偿,势必产生不公平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伤残的,可以按照相同的标准予以赔偿,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发生重大侵权事故,死亡人数众多的,可以按照相同的数额予以赔偿。“比如,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者中既有城里人,又有农村人,则本着就高不就低的赔偿原则,考虑全部都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徐奎浩说,此外,在市中院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审判业务汇编》中,制定了更加详细的赔偿规定。其中,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拥有农村户口的人可按照城市标准予以赔偿。如在城市务工满一年时间以上,在城市里上学的大中专学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都可以考虑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没说‘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而是‘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徐奎浩说,具体如何审判,还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把握。记者了解到,这本《审判业务汇编》将于年底完成。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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