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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最高罚2000万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周建亮   2014-10-11 07:06:00

关键词: 安全生产法 重大事故 事故责任 责任单位 视频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上午,市政府在市级机关会议中心举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专题视频讲座。讲座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同祥就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创新点进行了专题辅导。

   据了解,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法律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二千万元的罚款。其中,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法律还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专题视频讲座会议后,市领导对进一步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深入开展“六打六治”专项行动提出了要求。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周建亮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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