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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试点全国首个"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综合联动机制"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4-10-10 17:48:00

关键词: 青岛;未成年人;试点;性侵害
  大众网青岛10月10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马新 时满鑫)10月10日,最高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调研课题组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合作,在青岛设立全国首个“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综合联动机制试点”,并举行了启动仪式和试点工作座谈会以及业务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自200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承担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专项审判指导工作,在指导全国各级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同时,延伸审判职能,协调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深入开展调研,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司法政策文件和发布指导案例,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水平。
  为确保相关法律及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刑一庭在立足审判职能,经过深入实地调研,选择了山东省青岛市作为开展综合预防治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试点,探索构建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联动机制。
  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青岛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全市法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根据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建立了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
  为使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尽快进入司法程序,在重申包括教育、卫生医疗部门在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报告义务基础上,规定了不报案的法律后果:“对于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因为青岛刑侦部门在办理性侵犯罪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已经适用非常广泛,所以规定“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随案移送”,进一步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质量,确保打击犯罪的司法效果。
  从近几年媒体披露的恶性性侵案件看,具有性侵前科劣迹的占了很大比例。青岛对重点人员实行监管,预防案件的再次发生。规定“对性侵害的成年罪犯,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监外执行,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向其实际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查访、管控。市级公安机关应当逐步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数据信息库。有关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培训等机构在录用工作人员时,经本部门书面申请,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查询相关信息数据”。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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