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66起职务犯罪案件 村官犯罪占25起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4-10-09 13:53:00
新华社发
2014年1月1日至今,本市两级法院陆续公布各类案件裁判文书3万余件。其中,职务犯罪案件66件。经记者梳理,66起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5件的被告人为“村官”,占已公开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7.8%,主要表现在土地征迁赔偿、惠农资金等方面贪污受贿、虚报冒领等。此外,市政、房管等行业的职务犯罪也占有一定比例。综合分析66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发现,这些人的共同特点是:职级不一定高,但都处在比较重要的岗位,手中握有一定的实权,以此为自己牟取私利。
66起职务犯罪案网上晒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各级法院自2014年1月1日起必须在网上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统一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者梳理统计显示,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10个基层法院公开刑事裁判文书 9785份 、民事裁判文书 19772份、行政案件1031件、知识产权案件87件、国家赔偿案件1件。
在已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中 ,职务犯罪案件有 66件。最为严重的是原青岛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王增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有三名被告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虽被判决有罪,但被免于刑事处罚。其中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职务犯罪案件最多,共有22件。10个基层法院中,平度法院共公布12件,黄岛法院为 9件,李沧法院8件,市北法院4件,即墨法院2件,市南法院为0件。
在已公开判决文书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主要分布在国土、市政 、房管、海关等部门。在县级以上单位中 ,主要是分管部门的负责人,乡镇站所主要是单位负责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主要以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为主。这些人的共同特点是:职级不一定高,但都处在比较重要的岗位,手中握有一定的实权。
此外,有些被告人尽管已经退休或者不在原来的岗位上,但是,由于早年的犯罪行为,依然被追究法律责任。
“村官”贪腐案25件
根据本报记者统计,被告人为村支书、主任、文书 、会计的案件文书共25件,约占已公开裁判文书的职务犯罪案件的37.8%。主要表现在土地征迁赔偿、财务管理、惠农资金等方面贪污受贿、挥霍浪费、虚报冒领等。在村官的职务犯罪中 ,以冒领小麦补贴的占大多数,涉案数额在7000元至11万元不等。由于大多数村官的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多被判处缓刑。
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原莱西市姜山镇高家庄村党支部书记高某,伙同该村会计宋某,虚报小麦种植面积非法占有惠农小麦补贴款10096.67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后经莱西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宋某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高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市中院审理,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此外,平度市原张戈庄镇财政所的吴德强 ,利用负责辖区内小麦补贴统计申报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母亲等人的名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897亩,总共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 9.5万余元。此外,吴德强还曾利用负责辖区内汽车下乡补贴统计申报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其母亲的名义,骗取国家汽车下乡补贴款1.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平度法院认为 ,吴德强行为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 10年。案件上诉后,市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有人栽在市政工程上
66件裁判文书中 ,涉及到市政工程腐败的案件共有5件。被告人分别为: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总经理李某、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工程公司经理李殿杰、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排水总公司副总经理刘建忠、原崂山区市政公用局局长时健、原青岛开发区园林绿化公司经理刘光照。
记者注意到,除了刘建忠受贿金额较低(7万元)被判处缓刑外,另外四名被告人均获实刑 。其中 ,刘光照因受贿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另外三名被告人受贿金额分别为 134万元、103.3万元和85万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 年至2013年,李某利用其担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青岛大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薛某69万元,并在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期间,先后两次收受薛某某存款各30万元的银行卡2张。事后,因担心纪委调查,李某将两张银行卡一起销毁。此外,李某还收受青岛隆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纪某5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李某处扣押赃款60万元。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1年。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在二审期间通过亲属主动退赔赃款74万元,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房管”贪腐以实刑为主
根据统计,发生在房管、国土等部门的职务犯罪有5件。这些被告人违纪违法的主要表现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侵吞国有资产。房管系统违纪违法主要问题包括一些房管所、房地产登记中心、交易中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办理房产证,从中收取礼金和财务。此外,拆迁管理部门利用职权贪污、挪用拆迁资金谋取个人利益的也时有发生。
在这些职务犯罪中,由于被告人涉案金额往往较高,法院在量刑时,也多以实刑居多。
郭某自2007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从青岛市房地产交易培训中心借调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公房出售办公室从事公有住房出售案卷的审理工作 。在此期间,郭某为给他人违规办理产权证,郭某指使手下工作人员伪造公房出售材料,虚构或伪造房产材料,共违规办理了七套房屋的产权证。事后,郭某收受他人贿赂款8.7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 ,郭某亲属退缴非法所得款3万元。
经市北法院审理认为 ,郭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市北法院认定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2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 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14起案件涉及国企
在66份判决文书中 ,有 14起属于国企中的腐败行为 。根据统计,国企犯罪中 ,多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为主。
比如,原青岛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盛怀茂,在2002年对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 ,授意下属采取虚设债务、低估资产的方式隐匿公司财产,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所有,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中 ,盛怀茂的犯罪数额为650万元,最终,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此外,一些职务犯罪还涉及海关。比如,陈九洲在担任青岛大港海关筹备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200万余元。后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维持了此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陈九洲以受贿罪获刑14年6个月。
1984年出生的常飞,是所有职务犯罪案件中,年龄最小的被告人。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常飞在原黄岛海关出口科工作期间,利用其审单放行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公司或个人所送的人民币累计3.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 ,常飞行为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到案后能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措施教体局采购,检察院监督
记者从李沧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职务犯罪时有发生,而这个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相对薄弱。为减少政府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日前,李沧检察院与李沧区财政局进行对接,参与了一个数额过千万的区教体局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 ,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开标、评标等职务犯罪易发环节进行了监督。
此外,针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高发情况,在预防基层公务人员犯罪方面,市检察院开展的“进农村、接地气”预防警示教育巡回宣讲活动,先后为 80余个村镇社区、2300余名农村干部敲响职务犯罪警钟。此外,全市还有 186名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活跃在医药卫生、工商税务、教育管理等行业,扩大了预防工作的社会辐射面。
据了解,检察机关目前正在部署开展查办土地批租、工程建设、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林业贷款贴息 、食品安全监管、惠农资金落实等领域的专项活动。
链接:检疫员放水“获罪”
2010年至2013年,王保东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十字会工作期间,利用担任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调研员,负责青岛地丰集团捐赠红十字会300万元用于“三学苑 ”网校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青岛中科华大博科生物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送给的价值 5.3万元的比亚迪轿车一辆,并为张某某在“三学苑”网校建设工程中提供帮助。案发后,王保东退赔赃款6万元。
原黄岛法院审理认为,王保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荆某在平度市畜牧兽医局崔家集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担任动物检疫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对养殖户的巡查监督、检疫职责,未监督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未建立规模化饲养场监管记录,未发现养殖户陶某违法使用违禁药品;在产地检疫过程中,违反产地检疫的相关规定,动物出栏前不进行抽样检验;在未进行检疫、养殖户无养殖档案的情况下,多次为陶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陶某在养殖肉鸡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却未被发觉。
本报记者 李保光(因裁判文书中未公开姓名,文中部分被告人未实名)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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