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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可奖励5000元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王媛   2014-08-17 09:21:00

关键词: 环境违法 半岛网 环境监管 违法行为发生地 环境监察

  半岛都市报8月16日讯(记者 王媛 通讯员 孙俊杰) 近日青岛市环保局和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16日,青岛市环保局详细解读了有奖举报的操作细节,对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5档奖励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公示,并向社会公布了市、区(市)环保部门的举报电话。

  青岛市环保局表示,这是青岛市首次对环境违法的举报实行人民币奖励,该办法将持续3年。举报渠道主要有4种,一是拨打市、区(市)环保部门24小时受理举报电话12369;二是到市、区(市)环保部门直接举报;三是通过信函举报,须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有奖举报”字样;四是通过网络举报,可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网上投诉”栏目中的“信访投诉”页面内填写相关信息。

  对于举报人,市环保局表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但是,环境保护系统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不享受有奖举报规定。对于举报方法,环保局解读称,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市环保局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依法受理。

  举报人举报时,应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同时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的单项奖励金额为准,不累积奖励。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各级财政从本级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市、区(市)环保部门受理公众举报并予以调查、核实处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众举报查处结果和是否符合奖励条件通知举报人。环保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谎报或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环保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查处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举报电话

  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时段:82860870、18561971055

  地址:延安一路41号308室

  市南环保分局:82799567

  地址:伏龙路11号乙

  市北环保分局:83717302

  地址:鞍山二路46号

  李沧环保分局:84634067

  地址:兴华路32号

  崂山环保分局:88993215

  地址:银川东路27号

  黄岛环保分局:86768211(东区)

  地址:江山南路666号

  86116850(西区)

  地址:灵山路59号

  城阳环保分局:87868309

  地址:德阳路197号

  高新区环保分局:68953016

  地址:新业路69号

  即墨市环保局:88513528

  地址:振华街146-1号

  胶州市环保局:82289271

  地址:太平路27号

  平度市环保局:88300567

  地址:郑州路408号

  莱西市环保局:88499900

  地址:威海东路27号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蒋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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