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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支持种养大户优先入股村镇银行
来源:大众网 2014-07-23 13:33:00
关键词: 青岛;大户;入股;村镇银行
大众网青岛7月23日讯 严格限制现有乡镇银行网点撤并和向市区迁址;支持有条件的村镇银行优先引入当地优质企业和种养大户入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和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近日,青岛银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银监会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相关要求,结合青岛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和服务力度,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切实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
限制现有乡镇银行网点撤并
《意见》要求全市银行机构切实承担起金融支农责任。在保持涉农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和及时调整信贷投放计划,努力实现信贷投放节奏与农业发展节奏的统一;继续坚持“有保有压、有扶有控”的原则,将信贷资源向“三农”倾斜,增强农村金融服务有效性。
各银行机构要完善内部机制建设,提升“三农”信贷投放的内生动力。各涉农银行机构要建立适应“三农”需要的专门部门、运营机制和服务模式,完善符合涉农业务特点的决策和审批流程,合理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贷效率。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单独考核涉农贷款不良率,适当提升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并将尽职免责落到实处,调动“三农”信贷投放的内在积极性。
《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地区机构网点布局,进一步加大乡镇及以下网点的布设力度。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稳定现有县域网点,严格限制现有乡镇网点撤并和向市区迁址。各涉农银行、邮储银行要积极下沉服务网点,在农村设立社区支行等便民服务网络,不断拓展乡镇和农村服务网络。要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最后一公里”,利用移动终端、乡村超市POS终端、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提供简易便民金融服务,同时,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持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广大农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鼓励和支持各银行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涉农补贴、海域使用权、农村科技专利等权利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农用机械等抵押贷款业务,不断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稳妥开展“三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及时跟踪了解我市农村改革进展情况,密切关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情况,对纳入平台交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交易品种,慎重稳妥地开展贷款试点工作,切实解决“三农”融资难题,盘活农村土地、房屋、林权等资源,提高贷款可获得性。
《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涉农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支持种养大户优先入股村镇银行
《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突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重点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突出对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现代种业的金融支持,将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信贷支持优先领域,积极支持科技型农业企业成长,推动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促进农业科技发展。着力满足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有效信贷需求,确保我市重要农产品稳产增产。同时,要求各银行机构做好城镇化配套金融服务,把支持城镇化发展与支持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农村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进一步推进辖区农村金融服务改革的各项工作。青岛农商银行要不断健全公司治理体系,探索在董事会下设“三农”专业委员会,增强对服务“三农”发展战略的引导和强化作用;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要积极争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资格,完善县域支行“六单”运行机制,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平安银行要做好现代农业事业部在青岛的落地工作,充分发挥事业部“立足青岛、辐射全国”的农业服务职能,通过提供专业化、系统化、规模化的金融服务,实现对农业细分行业和客户群全产业链的专业化经营。同时,进一步丰富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加大力度引进新设村镇银行,科学引导村镇银行设立乡镇一级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村镇银行优先引入当地优质企业和种养大户入股,促进股权多元化,增强促推县域经济发展动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和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加大与农机设备制造商的业务合作,开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拓宽“三农”融资渠道。
青岛银监局将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引领。一是建立支农服务承诺监管制度。要求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董事长、行长和监事长每年度应出具做好支农服务、加大信贷支农力度的明确承诺,同时设定本机构涉农户数占比、涉农贷款占比等相关涉农指标最低值,并制定低于限值后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方案。建立辖区银行机构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明确承诺新设网点在当地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80%、县域存贷比不低于50%。青岛银监局将对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并将落实情况作为机构准入的重要条件。二是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措施。建立城乡网点挂钩政策,根据银行机构类型和市场定位,综合考量涉农贷款占比、县域网点占比等指标,设定差异化的新设网点城乡挂钩比例,持续提高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水平。对积极主动开展支农金融服务工作并取得成效的银行,在创新涉农业务产品、机构网点设立等方面开辟准入绿色通道。适度提高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于辖区全部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体现“尽职免责”原则。优先支持涉农金融服务成效显著、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法人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宽支农信贷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对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允许涉农贷款占比高的法人机构在年度内实行弹性存贷比,更好地满足涉农金融业务季节性融资需求。三是健全支农服务的专项考评机制。对涉农银行建立涉农贷款余额占比、涉农贷款进步度、涉农贷款户数、户均贷款额等多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行按季通报、按年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
青岛银监局将加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加快农村各类产权确权工作,不断完善有利于农村金融服务的相关配套政策,切实落实政策性补贴、税收减免、涉农贷款财政奖励、涉农贷款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推动在县域组建涉农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银行机构与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有效提升银行机构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限制现有乡镇银行网点撤并
《意见》要求全市银行机构切实承担起金融支农责任。在保持涉农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和及时调整信贷投放计划,努力实现信贷投放节奏与农业发展节奏的统一;继续坚持“有保有压、有扶有控”的原则,将信贷资源向“三农”倾斜,增强农村金融服务有效性。
各银行机构要完善内部机制建设,提升“三农”信贷投放的内生动力。各涉农银行机构要建立适应“三农”需要的专门部门、运营机制和服务模式,完善符合涉农业务特点的决策和审批流程,合理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贷效率。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单独考核涉农贷款不良率,适当提升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并将尽职免责落到实处,调动“三农”信贷投放的内在积极性。
《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地区机构网点布局,进一步加大乡镇及以下网点的布设力度。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稳定现有县域网点,严格限制现有乡镇网点撤并和向市区迁址。各涉农银行、邮储银行要积极下沉服务网点,在农村设立社区支行等便民服务网络,不断拓展乡镇和农村服务网络。要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最后一公里”,利用移动终端、乡村超市POS终端、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提供简易便民金融服务,同时,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持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广大农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鼓励和支持各银行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涉农补贴、海域使用权、农村科技专利等权利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农用机械等抵押贷款业务,不断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稳妥开展“三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及时跟踪了解我市农村改革进展情况,密切关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情况,对纳入平台交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交易品种,慎重稳妥地开展贷款试点工作,切实解决“三农”融资难题,盘活农村土地、房屋、林权等资源,提高贷款可获得性。
《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涉农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支持种养大户优先入股村镇银行
《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突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重点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突出对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现代种业的金融支持,将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信贷支持优先领域,积极支持科技型农业企业成长,推动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促进农业科技发展。着力满足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有效信贷需求,确保我市重要农产品稳产增产。同时,要求各银行机构做好城镇化配套金融服务,把支持城镇化发展与支持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农村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进一步推进辖区农村金融服务改革的各项工作。青岛农商银行要不断健全公司治理体系,探索在董事会下设“三农”专业委员会,增强对服务“三农”发展战略的引导和强化作用;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要积极争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资格,完善县域支行“六单”运行机制,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平安银行要做好现代农业事业部在青岛的落地工作,充分发挥事业部“立足青岛、辐射全国”的农业服务职能,通过提供专业化、系统化、规模化的金融服务,实现对农业细分行业和客户群全产业链的专业化经营。同时,进一步丰富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加大力度引进新设村镇银行,科学引导村镇银行设立乡镇一级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村镇银行优先引入当地优质企业和种养大户入股,促进股权多元化,增强促推县域经济发展动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和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加大与农机设备制造商的业务合作,开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拓宽“三农”融资渠道。
青岛银监局将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引领。一是建立支农服务承诺监管制度。要求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董事长、行长和监事长每年度应出具做好支农服务、加大信贷支农力度的明确承诺,同时设定本机构涉农户数占比、涉农贷款占比等相关涉农指标最低值,并制定低于限值后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方案。建立辖区银行机构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明确承诺新设网点在当地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80%、县域存贷比不低于50%。青岛银监局将对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并将落实情况作为机构准入的重要条件。二是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措施。建立城乡网点挂钩政策,根据银行机构类型和市场定位,综合考量涉农贷款占比、县域网点占比等指标,设定差异化的新设网点城乡挂钩比例,持续提高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水平。对积极主动开展支农金融服务工作并取得成效的银行,在创新涉农业务产品、机构网点设立等方面开辟准入绿色通道。适度提高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于辖区全部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体现“尽职免责”原则。优先支持涉农金融服务成效显著、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法人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宽支农信贷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对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允许涉农贷款占比高的法人机构在年度内实行弹性存贷比,更好地满足涉农金融业务季节性融资需求。三是健全支农服务的专项考评机制。对涉农银行建立涉农贷款余额占比、涉农贷款进步度、涉农贷款户数、户均贷款额等多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行按季通报、按年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
青岛银监局将加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加快农村各类产权确权工作,不断完善有利于农村金融服务的相关配套政策,切实落实政策性补贴、税收减免、涉农贷款财政奖励、涉农贷款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推动在县域组建涉农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银行机构与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有效提升银行机构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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