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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行政执法新规公示 对处罚不满意可要求听证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2014-07-16 10:32:00

关键词: 行政决定 听证程序 规范 执法局 行政执法

   早报讯 7月14日至7月20日,由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制完成的《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面向社会公示。《规范》对处罚环节做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件、对公民处罚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两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市民如有对于《规范》的建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82888035或发邮件到qdcgfgc@126.com。

   执法结果要公开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重视市民在案件发现过程中的参与,市民可通过热线电话、信件、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意见表达。《规范》要求有关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全天受理业务举报;建立接待群众来信(访)制度,对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限期回复;建立举报投诉网站,及时受理。

   另外,《规范》要求执法工作遵循公开的原则,要求将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法允许查阅、摘录、复制。

   强制执行前应先催告

   《规范》中强调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规范》特别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罚款金额在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城管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另外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执法机关公章的处罚决定书。按照一般程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在听证程序中,《规范》要求,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两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规范》中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在作出强制执行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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