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妇女维权 青岛法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4-03-04 08:21:00
妇女节到来之际,妇女的维权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昨天,市中院发布了我市妇女维权工作情况,并公布近年来青岛法院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在涉及到婚姻家庭等案件时,女性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市中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中约三分之一的女性仍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市妇联与市中院昨天联合举行了全市妇女维权联动机制工作协调会暨青岛市“家事心语”工作室揭牌仪式,心理咨询志愿者将参与调解婚姻家庭案件。
现状
妇女维权3年审1600案
市中院民五庭庭长秦艳华介绍,2010年6月,市中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主要负责协调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包括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等。3年来,中院妇女维权合议庭共审结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类民事案件共计1600余件,涉案标的额2600多万元。
2012年,青岛中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其中提到如果女性被确认为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施暴者不能在女性200米范围之内活动。另外,2013年市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对确有困难的妇女实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全市法院共为女性当事人的623件案件缓、减、免诉讼费11.2万元。
问题
证据不足难以确认家暴
据市中院统计,在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中,因为家暴使得妇女遭受损害的占了三分之一。“在2012年青岛出台相关规定,受侵害的女被害人可以申请‘家暴禁止令’,但时隔两年,区市两级法院发出的禁止令并不多。”市中院民五庭法官介绍,在《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中提到受害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应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置身于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或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危险。
“证据可以是伤情照片、医院病历、报警(出警)记录、证人证言、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等。”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说,其实平时咨询申请禁止令的人不少,但真正通过法院认定并发出的却并不多,主要原因在于证据不足。很多受害者只有一份病历,没有街道、妇联以及相关部门的证据相佐,不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姜蓉建议,妇女遭遇家暴时可到妇联、街道、派出所等地方留下记录,以备将来维权。
措施
心理干预调解家事纠纷
昨天下午,市中院和市妇联启动维权联动机制,并揭牌了“家事心语工作室”。两部门出台了 《关于建立化解家事纠纷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纠纷联调和心理干预“三项”制度,司法确认、案件转接、法院委托、妇联协调、心理干预“八项”措施,健全了司法审判与社会组织联动的家事纠纷新型解决机制,实现妇联调解和法院诉讼调解的优势互补。为温情化解家事纠纷提供了空间场所和人员保障,弥补了刚性法律与柔性道德之间的缝隙,开创了我市家事案件调解新模式。
“将心理干预引入家事纠纷调解中,由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妇女维权合议庭法官和心理咨询师志愿者,以更加专业化、人性化和社会化的服务方式,为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了解法律、心理调适及化解纠纷的服务,使当事人心平气和解决家事纠纷,达到离也温馨、和也温馨的目的。”市中院法官介绍。
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岛首例“家暴禁止令”案件
[案情]赵某(女)与安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结婚,婚后安某对赵某出现暴力倾向,赵某起诉要求离婚。考虑到赵某与安某感情基础非常好,法院为双方做了调解和好工作,同时为保护赵某的人身安全,对安某发出了全市首例家暴禁止令,禁止安某对赵某及其家庭成员殴打、威胁、骚扰及在200米范围内活动。该案二审调解离婚,和平分手。
[点评]家庭暴力中受害方往往是女性,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要注意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就医,积极向当地妇联、公安等部门求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家暴禁止令不仅能够保障遭受家庭暴力者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还能够给予婚姻当事人一段冷静期,以便于平静审视双方的婚姻关系、作出理性选择。
案例二:子女应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案情]张某(女)已年逾七旬,次子刘某八年没有踏进老人家门。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庭审中刘某主张母亲有退休金,不需要子女赡养,并且自己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老人的赡养费。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该案最终达成调解,刘某与母亲消除隔阂,同意支付赡养费并定期回家看望母亲。
[点评]本案中年迈的老母亲一再申明:“不要多少钱,只要子女常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启示我们,孝敬父母不仅要有物质供养,更要有精神关爱和心灵抚慰,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责任。
案例三:法院启动心理干预化解矛盾
[案情]李某(女)与钟某2005年登记结婚,李某系初婚,钟某系再婚,婚后生育一男。婚后因孩子照顾等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李某为此离家出走很长时间,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钟某考虑到与李某以前的感情以及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审判决李某与钟某不准离婚,李某上诉。二审法官经审查认为李某与钟某的想法都很极端,在征得李某与钟某同意的情况下,聘请心理专家启动了心理干预。
[点评]通过办案法官及心理专家联合做工作,取得了双方的信任,李某与钟某敞开了心扉,认识到了自己的心理症结,消除了不理智想法,虽然最终判决不准离婚,但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理解和接受。
案例四:给生活困难的女性离婚后经济帮助
[案情]谭某与苟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居住的四间房屋为谭某婚前分家所得。苟某为农村妇女,年近六十,没有经济收入和住房,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近20年,且对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了修缮等因素,法院判定谭某给付苟某房屋一间。
[点评]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当事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中老年妇女。离婚时,由于妇女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许多人面临净身出户、无处栖身的窘境。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了经济帮助制度。
案例五:离婚案件中对患精神疾病妇女的权益保障
[案情]王某与曲某(女)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9年曲某被诊断为分裂症,精神二级残疾。双方分居至今。曲某患病后,王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法院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本案中,曲某患有精神疾病尚未治愈,如王某坚持离婚,应先对曲某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置。否则,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案例六: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分得死亡赔偿金
[案情]贾某5岁时母亲病故,其父再婚,贾某一直跟随祖母李某生活,直至成年。后贾某因事故死亡,其父获得一次性赔偿金42万元。后祖母李某起诉要求贾某给付死亡赔偿金。法院判决李某分得赔偿金21万元。
[点评]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本案中法院的判决除了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外,还考虑了祖母李某与死者共同生活的情况,给予老年妇女一定的物质补偿,使其精神和经济两个层面获得解脱,恢复生活常态。
案例七:老年妇女应慎重处理自己的财产
[案情]宋某原有房屋一套,为购置一套较大的房屋与儿子儿媳一起居住,委托儿媳高某作为代理人将房屋出售,卖房款共计20万元,房屋出售后,宋某的儿子因车祸死亡,儿媳拒绝归还卖房款。法院认为宋某老年丧子,晚年无人照顾,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高某没有证据证明宋某将房子或房款赠与高某,判决高某返还宋某卖房款20万元。
[点评]宋某年事已高,唯一的儿子因故去世,儿媳不继续赡养老人已属不该,占有老人房屋出售款更应受到谴责。本案中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案件本身隐含的伦理道德作为还原案件事实的线索及依据,维护了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离婚时应妥善安置孩子
[案情]王某与马某(女)的儿子三岁时被确诊为先天性自闭症。庭审中王某与马某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孩子跟随自己生活。鉴于孩子未能妥善安置,一审判决王某与马某不准离婚。二审经过法官释明,王某与马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孩子作出了妥善安置,法院调解结案。
[点评]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应该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单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康复和治疗,势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更违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社会道德。
案例九:法院全力调解维护老年妇女的权益
[案情]张某(女)与尹某20多年前再婚,立公证遗嘱一份,注明两人房子的购房款是尹某女儿李某支付,并且在双方去世后由李某继承房屋,之后又与女儿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该案件经派出所、居委会、办事处、老龄委等多次调解,双方一直无法和好,一审判决赠与合同有效后,张某多次上访。二审经过做工作,让女儿支付老人一部分钱调解结案。
[点评]从法律上看,原审判决正确,但是,该案涉及老年妇女的生活、健康,也是社会关注的案件。办案法官多次到张某住处了解她的想法和实际困难,帮她烧水、整理房间,并找到他们各自的儿女们循循善诱,做好法律工作,用真心对她进行帮助,使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
案例十:法院妇联共同保护生活困难妇女的权益
[案情]受害人马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留下无固定工作的妻子李某、两个年幼的孩子以及年迈的父母。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与肇事方、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启动“绿色通道”,为李某减免了诉讼费,联系妇联一起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马某父母办理了低保。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履行了赔付义务。
[点评]为维护生活困难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妇联已经实施联合调解家事纠纷机制,形成合力调解了多起疑难案件。
http://qd.sina.com.cn/news/1/2014-03-04/07119919.html
责任编辑:刘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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