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新规“孤老残障”每月可补1200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朱薪雨 2013-10-12 07:41:00
10月1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青岛市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出台,将自2013年10月16日起执行到2018年。“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供养。各区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20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四市城镇户口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900元,其余部分由四市财政承担。
优抚最高补助1200元
记者了解到,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各区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入住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20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入住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对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00元、半自理的每人每月定额补助90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四市城镇户口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入住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900元,其余部分由四市财政承担;城镇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700元,其余部分由四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四市农村户口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需集中供养的 ,由本市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实施保障,资金已经列当地财政预算,不再另安排资金。四市农村户口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需集中供养的,由四市根据当地敬老院收费标准确定 ,所需资金由四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若社会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补助标准之和,则一类优抚对象供养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实际收费标准各负担50% ;二类优抚对象供养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按实际收费标准各负担50%。
不能自理者月补720元
城镇户口的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居家分散供养的 ,市财政按每小时8元的定额标准,给予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个小时补助,给予半自理的每人每月60个小时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市)财政承担;城镇户口的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居家分散供养的,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农村户口的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居家分散供养的,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350元,其余部分由区(市)财政承担;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居家分散供养的 ,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定额补助300元,其余部分由区(市)财政与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建有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的区(市),“孤老残障”优抚对象要以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供养,两种供养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入住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期间,伙食费由本人承担。供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2处敬老院投入使用
1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今年打算新建9处敬老院已全部开工,其中2处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预计年底将全部实现主体封顶,届时将新增养老床位5200张。
机构养老方面,重点建设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方面,重点建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互助点。到2015年,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在城市要做到全覆盖,在农村社区的覆盖面要达到50%;居家养老要与社区养老结合好,达到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效果。
据了解,今年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和市优抚医院改扩建列为政府实事。市社会福利院改造之后,建筑面积将达9万平方米,床位1381张,用于收住“三无”老人、“三无”残疾人和社会失能老人,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文体娱乐等功能于一体,并兼作军休干部活动中心,成为居全国同类城市领先水平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
本报见习记者 朱薪雨
责任编辑: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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