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文规范酒店收费 饭店收开瓶费罚5000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3-08-30 16:06:00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记者看到,这一稿审议的草案中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而在7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费外收取的费用还包括服务费、开瓶费等。《条例(草案)》提出,违反此条的经营者将被处罚1000元到5000元。什么样的费用不合理,什么样的费不该收?人大法规处表示,市民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电话是82897622。
涨价不影响低收入群体生活
《条例(草案)》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是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二是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因政府价格管制产生的政策性补贴;三是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四是粮食、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五是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使用范围。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房间费空调费等都不能收
《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提出,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分别标示。鼓励经营者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公示商品和服务价格。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质价相符,并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明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应当符合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记者 赵黎 王婷)
责任编辑:徐丽丽
更多新闻
- 青岛发文规范酒店收费 饭店收开瓶费罚5000
- 中秋到岛城购物卡热销 部分商场市民排长队
- 青岛失业人员创业补贴5000元 最高可贷45万
- 青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或进行产业置换
- 青岛西海岸开建快速路 5分钟可驶上高速公路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