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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限行扩至市内7区 提前淘汰财政给补助

来源:大众网   作者:王妍妍   2012-09-27 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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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第一阶段分阶段扩大高污染黄标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第二阶段分阶段扩大高污染黄标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大众网青岛9月27日讯(见习记者 王妍妍 通讯员 孙钦法) 今天,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青岛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市区分阶段扩大高污染黄标车限行范围的通告》,从今年11月1日起,市区高污染黄标车限行范围由现在的市南区前海一线6.48平方公里的范围,分2个阶段扩大至市内七区行政区域约1400平方公里,每日早7时至晚8时,禁止高污染黄标车在限行区域行驶。 
    第一阶段扩至市内四区和崂山区部分区域
    据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市区扩大高污染黄标车限行区域是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加严”的原则,分两个阶段扩大高污染黄标车限行范围。
    第一阶段,高污染黄标车限行区域扩大至市内四区和崂山区部分区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每日7:00至20:00,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以及崂山区天水路以南、滨海大道-松岭路以西区域,禁止低于国Ⅰ(不含国Ⅰ)排放标准的高污染黄标车通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暂不列入限行范围)。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为第一阶段限行区域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规驶入第一阶段限行区域的高污染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违规驶入市南区前海一线6.48平方公里限行区域的按现行规定执行,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自2012年12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第一阶段限行区域的高污染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每辆机动车处200元罚款。
    第二阶段扩大至市内七区行政区域 
    第二阶段高污染黄标车限行区域扩大至市内七区行政区域。自2013年11月1日起,每日7:00至20:00,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高新区,包含边界道路,禁止低于国Ⅰ(不含国Ⅰ)排放标准的高污染黄标车通行,包括低于国Ⅰ标准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对违规驶入第二阶段限行区域的高污染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200元罚款。 
    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给补助 
    据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介绍,高污染黄标车是指使用年限长、安全性能差、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大的老旧汽车,多为2000年7月1日前制造的在用汽、柴油车和少量2003年7月1日前制造的在用中重型载货及大中型载客汽油车。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去年我市出台了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经济鼓励政策,对市区提前淘汰的高污染黄标车,政府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淘汰的车型及使用年限,分两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助。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为目前正在实施的第二阶段,补助金额为第一阶段补助标准的80%,可获得600—14400元的补贴。《办法》自2011年8月实施以来,各区环保、财政、商务部门在本辖区行政服务大厅建立了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领联合服务窗口,每周二、三两天集中受理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申报材料。截至目前,市区已通过审核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条件的车辆共5633辆,发放补助资金4400万元。 
    该负责人特别提示,车主要确定自己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高污染黄标车,可以拨打咨询服务电话0532-82871109查询,也可以自行登录青岛市环保局碧海蓝天网站(http://www.qepb.gov.cn),点击数据查询-“青岛市区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信息查询” 栏目确定。
    领取财政补助请带齐相关材料 
    市区符合补助条件的车主需携带《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从青岛市环保局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到各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的联合办理窗口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其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注销证明》由车主在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取得。 
    广大车主了解更详细的规定可到青岛市环保网站(www.qepb.gov.cn)进行查阅。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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