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新房定价后不得擅自涨价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1-03-23 10:16:00
费三元
同样一套商品房在几天之内连续涨价的情况很可能会成为历史。3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信息,发展改革委已于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可以在标价的基础上打折、降价,但标价不得超过申报备案的价格。业内人士分析,该新规将对去年开始实行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予以补充,对开发商随意涨价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公开房源时实行明码标价
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
根据发改委新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该规定所称的明码标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 、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也要参照执行。
房屋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
新规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此外 ,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也需要进行公示。这些信息包括:一是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是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是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五是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另外,销售时还应公示以下收费标准: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想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价格标出之后,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 ,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组织专项检查违规者严处
如果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出台上述规定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全国有3万多人的价格监督检查队伍。今后将组织专项商品房价格检查,确保上述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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