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实现企业工资80%以上集体协商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 2011-03-16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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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发布的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应与职工就提高工资收入进行集体协商:一是用人单位当年利润增长;二是劳动生产率提高,三是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四是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
《意见》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合理确定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的工资分配比例。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经营者平均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工资平均增幅不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增幅,着重提高一线职工工资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比重。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办法,重点协商职工工资增长问题,建立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调整的正常增长机制和共决机制,规范加班工资以及工资支付行为。
据悉,为了着力推进世界500强企业集体建制工作,《意见》规定,将着力建设符合跨国公司特点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建制工作的全面开展。
《意见》还强调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将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将平等协商工作纳入监督保障机制中。一是建立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商专项协议草案和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制度;二是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职工每年开展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专项检查;三是建立将工资协议的建制、履约和专项督查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的制度。此外,我市各级工会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强化监督检查,协调人社部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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