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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三成新公司开在住宅里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初小燕   2009-07-16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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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王先生与李沧区君峰路5号的一个小区的业主李先生签了租赁协议,租赁李先生位于3楼的住宅作为驻所,成立了一家装潢有限公司。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越来越多有办公需求的客户,愿意承租住宅作为办公场所。来自工商李沧分局的统计资料显示,上半年,李沧区新设立企业884户,同比增长34%。其中以住宅楼为住所的设立309户,占新设立企业总户数35%,在经济环境不太景气、中小公司普遍压缩商务成本的条件下,住宅改商用引发了新一轮公司注册热。

 李沧三成新公司设在住宅

 去年12月29日,省工商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努力保增长扩内需保发展的意见》,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屋或住宅作为企业场所,“住改商”的范围由服务类、资讯类企业,扩展到所有的非生产类企业。

 有办公需求的客户为何更愿意承租住宅作为办公场所?王先生算了一笔账:他需要一间5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室,租用这样大小的商业网点每月租金高达5000元,现在租用的场所虽为住宅,但房屋结构和装修完全符合办公需求,月租金不到2000元,且每月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开支也相对低廉得多,选择在这样的经营场所可以降低创业的成本及门槛,成为初步创业者首选。据工商李沧分局统计,今年上半年,在李沧区新设立的884户企业中,以住宅楼为驻所的有309户,比去年同期增长34%。

 从初步调查情况看,公司选择驻所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商业网点会满足不同性质的公司需要,尤其是在办公形象上,会充分显示公司的规模和实力,规模较大的公司还是以网点房作为驻所首选。一些有一定“家底”的服务、批发类公司,则大多选择已成气候的办公楼办公,花费比网点少,办公条件比较有利;对于刚起步的小公司,更乐于在住宅里办公,受整体经济形势影响,一些存在困难仍在坚挺的公司也纷纷将公司驻所变更到住宅楼内。

“住改商”需经全楼同意

 随着“住改商”速度的加快,引发的纠纷也逐渐较多。有些“住改商”对居民的影响非第一时间就能显现或预见的。王女士家位于小区一座多层居民楼内,601户开设了一家商贸公司,一开始大家看到有个商贸公司开业,都认为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住户们逐渐发现,该公司有十余名业务员,每天进进出出人员有三四十人次,这对于楼内的业主来说,不方便也不安全了,纠纷随之产生。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驻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屋或住宅作为企业场所。虽然规定了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但利害关系人范围和同意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住宅改商用进一步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此规定,“住改商”须经全楼同意。

 为了避免日后因“住改商”产生纠纷,工商部门提醒,相关创业人必须形成与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即使要求“全楼人都同意”看似非常繁杂,但是为了避免日后纠纷,这也是创业者必须采取的步骤。“住改商”须经全楼住户同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日后带来的纠纷,而且作为业主,也要增加此类意识,对于“住改商”给自身利益的影响尽量做到全方位地了解。

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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