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入消法几家欢喜几家愁 专家称存误解
来源:中新网 作者: 2013-05-08 08:26:00
南方日报
中新网5月8日电(生活频道 蒋妍) 日前,全国人大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新的修改虽然仍处在意见征求阶段,但其修改的细节却备受社会关注。草案提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上述相关条款一出台,即被网友亲切地唤为“后悔权”,因为其赋予消费者一定冷静期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不过,由于条款存在不少争议且缺乏细则,有消费者担心执行存在难度。同时有律师提醒称,“后悔权”适用应限于非现场交易,宽泛适用的“后悔权”或催生消费,冲击交易安全和公平交易。另一方面,不少网店店主等个人卖家则忧心“后悔权”一旦实施将加大退货损失。
买家支持:网络变成试衣间
看到修正案草案中的“后悔权”规定,很多网购一族拍手叫好。市民小王是一名“网购狂”,买东西、退东西、换东西对她来讲就是家常便饭。“人活在世上,和谁都可以陌生,但必须和快递员熟。”和快递员互通电话是她最常干的一件事情。偶尔,她也会觉得太麻烦,有时候得跟卖家说破嘴皮子,对方才同意退货。听说修正案草案拟增加“后悔权”,小王拍手叫好,“网络变成试衣间,喜欢的留下,不喜欢的就退。”
老百姓有句俗语,叫做“买家没有卖家精”,这主要是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为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可谓了如指掌,消费者短时间内却很难全面准确了解商品相关信息,在交易过程中自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消费者表示,有了“后悔权”,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买卖双方在商品信息上的不对称,使消费者能够更顺利地退货换货。
有消费者认为网店的利益也不可忽视,在关于“后悔权”的一些报道中,还没有明确物流过程中形成的费用由谁来承担,而这一点正是症结所在。如果退货由消费者承担,自然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如果由商家承担,一旦某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进行恶意退货,商家就会遭受损失。消费者固然属于较为弱势的一方,但是很多网店也是小本经营,店主生存也殊为不易。
还有消费者称,有权利就要有相应的责任,若是自己缺乏起码的诚信意识,甚至为贪小便宜、图新鲜,而去钻法律的空子,不负责任地去“后悔”,恶意退换商品,以至于成为消费的“无赖”,不仅商家不堪重负,作为消费者本身,恐怕最终也落不到什么好处。而喜忧参半的是快递员,“工作肯定是会多,累是一定的。但如果买家退东西多了,业务量肯定增加,我们的工资也会涨。”
卖家担忧:退货损失吃不消
针对草案中新增的“后悔权”规定,有人欢喜有人忧。目前大多数电商企业的服务规定已超过法律标准,只是对小卖家执行有难度。阿里巴巴集团相关人士表示,天猫所有商家均加入网站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而大宗商品、不动产、鲜活水产、食品、黄金等不宜退货的商品,并不适用此规定;淘宝网尚未强制所有商家提供此类服务,但目前已经有部分卖家主动提供此服务。
而京东、苏宁易购、易迅网、凡客诚品等电商平台的退换货服务标准均符合或高于草案中规定的7日。京东方面表示,无质量问题商品可在7日内退换货,易迅网及苏宁易购可以在7日内退货、15日内换货,凡客诚品则承诺自商品签收之日起30日内可以办理退换货。而在退货所需要承担的成本方面,根据这些电商平台的服务条款,在自由配送范围内,退换货服务会由物流人员上门取货,消费者无需承担退货所造成的成本。
除了大型的电商平台,众多C2C类型的小卖家也将受到该条款较大的影响。一些商家认为有些强人所难,寄过去退回来影响了自家的生意,同时在资金上无法承担退货带来的成本压力。有网店店主表示,如果实施以后退货的情况太严重,也会考虑适当加价。而最让他们担心的则是遭遇“霸王”消费者,比如掉包从中获取利益会很让人无奈。店主表示,“卖家或者买家,法律太过分偏向一方,必定是不现实的。”
此外,不少C2C卖家也已经采取措施主动应对“后悔权”,但是相应的附加条件也较为繁琐。比如,虽然加入了可退换货的服务,但不少卖家专门设立了“购前条款”,像“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买家须当快递面检查物品,否则概不退换”等。而有一些卖家,则明确规定退换货的运费需要消费者承担,如果消费者不想承担这笔钱,建议在购物商品的同时投保退货运费险。
专家质疑:配套制度待完善
参与新《消法》草案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说,此次草案中增设了“后悔权”,相当于无因退货。但全面的实施并不合适,为了防止被一些消费者滥用,对其设置了七天的期限,并且限定“后悔权”适用在网上购物、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交易领域。而大宗商品、不动产、鲜活水产、食品等不宜退货的商品,并不适用“后悔权”。
刘俊海认为,“七天后无条件退货”的规定,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以有效防止消费者冲动购物。“网上只能看到图片,消费者点点鼠标就能买到东西。如果消费者在商家的促销手段影响下,一时冲动而交款购买了巨额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后如果退货或者退款不成的话,下一次再购物的时候就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了。”但与此同时,也有专家对“后悔权”发出了质疑声。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后悔权”制度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对滥用“后悔权”的行为如何界定、限制和处罚。制度行使后会涉及退货运费由谁承担,若完全由企业承担,会带来两个负面效果:企业不愿意执行“后悔权”,甚至会想方设法设置障碍;消费者的不理性购物行为得不到抑制。同时,“不宜退货”商品类别若不明确,执行会产生纠纷,甚至有人会以此架空“后悔权”制度。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资深律师朱永平指出,消费者不要对这个条款寄予多大希望,现在大家对这个草案存在着误解。其实在合同法里就对消费者购买到有瑕疵缺陷的产品的维权有相关规定,这次所谓“后悔权”的引入更多的是细则方面的发布。同时,朱永平表示,国人对于欧美在这方面的立法也存在误解,即便在欧美发达国家,同样存在这样的附加条款。“即便在美国,也存在很多买卖双方由于退货引起的纠纷。”(中新网生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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