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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3·15年度报告:质量问题五花八门

来源:东方网   作者:   2013-03-15 1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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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2年广东省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受理的投诉中,汽车消费纠纷持续升温,纠纷主要集中在质量、营销合同及售后服务方面。 

  记者从广东省消委会了解到,全年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2698件,占交通工具类投诉量的80%。其中汽车质量方面的投诉,占汽车类总投诉量的一半以上,发动机、刹车系统、变速器、轮胎质量的投诉尤为突出。而在广州市工商局12315受理的投诉中,汽车消费也是主要的投诉热点之一。2012年,消费者通过广州市12315热线投诉交通工具商品为2020宗。其中对汽车及零部件商品的投诉有1700宗,占交通工具商品投诉量的84.16%。 

  合同、售后问题仍是老大难 

  记者从广东省消委会了解到,这些消费投诉纠纷主要体现在:营销合同履约方面,有经销商无法兑现合同承诺;夸大汽车产品的性能和参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的车型、内饰不符;车辆及服务出现问题后消费者事前支付的订金不予退还等问题。在售后服务方面,售后服务收费过高,尤其是4S店维修收费无标准可循,夸大故障、过度维修现象比较普遍;更换的汽车零配件质量以次充好,且实际维修时间大大超出承诺时间等,是投诉的重点。 

  广州消费者罗先生去年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2012年8月9日,因车右后视镜支架断裂,到4S店维修,被告知按照公司规定,支架不能单独更换,需要与后视镜一并更换,连喷漆共600多元。 

  罗先生当即对此项捆绑性消费规定提出异议:一、支架与后视镜之间是用螺丝相连接,可拆分,单独更换没有任何障碍;二、支架是塑料制成,容易老化,断口处厚度只有2-3个毫米,证明有设计缺陷,属于易损件,而后视镜没有任何损伤和老化,没有更换的理由;三、此不合理规定,是强迫车主在更换价值较低的配件的同时,多花数倍价钱买一个不需要的配件,既增加了消费者负担,又有悖于低碳环保要求。 

  去年8月26日-28日,罗先生先后三次致电车企反映上述情况和诉求,答复均称公司的规定无法变更。罗先生遂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经消委会多次沟通协调,4S店同意减免400多元维修费。 

  质量问题五花八门 

  记者从广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了解到,去年全年通过广州市12315热线受理有关汽车质量的投诉案件323宗,涉及问题包含发动机异响、变速箱卡滞、水箱泄漏等机能问题,也包含漆皮剥落、内饰变形变色、车窗密封胶条脱落等外观问题。 

  有不少消费者反映,汽车销售合同条款权责不清,口头约定常难兑现。商家在买卖合同、售后合同内的有关条款约定中权多责少,延迟交车、提价交车。消费者李小姐投诉称其2012年9月4日到广州仁孚怡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已全额付款38万元,有合同。2012年11月7日到车管所办理车牌,对方称该车辆资料不完整,合格证有问题,其联系该店反映该问题一直遭到推诿,要求该店在处理车辆资料期间提供备用车辆,亦遭拒绝,虽双方有约定,但消费者的利益难以保障。 

  与此同时,维修零部件真假难辨,售后服务推卸责任,也令消费者颇为头疼。各类维修点、4S店在维修和保养中存在诸多盲区,零件来源管理混乱,动辄上千元的原厂件与翻新件、零件真伪难分。消费者杨先生于2012年4月15日在珠富汽车配件店购买了一个价格850元的“斯巴鲁”汽车机盖,安装时发现该配件根本无法安装,消费者怀疑该机盖是伪劣产品。 

  安全问题反映突出。部分厂家对存在缺陷的汽车商品不依照国家法规进行处理,反而在出现问题时有意掩盖。如广州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2011年10月购买了一辆价值16.2万元的汽车。事后因出现交通事故,该汽车的空气囊完全没有打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怀疑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李先生与商家协商,商家与厂家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极为恶劣。 

  有效举证难引发投诉不断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汽车纠纷产生的原因日趋复杂、投诉处理难度很大,而针对汽车行业维权,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某些层面上还处于空白,少数企业钻了国家未出台汽车“三包”规定的空子,推诿、逃避售后服务责任,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有效举证。这些原因导致汽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 

  针对汽车消费纠纷的持续升温,广东省消委会建议: 

  一、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选择正规、有汽车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并签订详细约定各项权利义务的销售合同。 

  二、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普遍缺乏汽车方面的专业知识。呼吁汽车销售行业增加透明度,加大对汽车驾驶、维护、修理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倡导低碳、环保的理念。 

  三、更换配件应查看配件的相关信息,是否是正规来源的配件,质量是否有保障。 

  四、商品和服务的“三包”规定一直是保护消费者和解决消费争议的有效规章,汽车“三包”规定已经出台,将于2013年10月份正式实施,将对目前现有的汽车类投诉处理提供极大的法规支持。在此之前,消费者可参照《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吴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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